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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1-03-01

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2/22/content_5588274.htm


二、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02_819944.html

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02_819938.html

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1/t20210126_818677.html

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1/t20210129_819435.html

5、关于印发《“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环宣教〔2021〕1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23_822116.html

6、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23_822110.html

7、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2/t20210221_821778.html


三、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2/11/art_107851_110698.html

摘要:1、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鸡年出栏4000只以上;“(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6、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六)畜禽养殖代码;“(七)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2/t20210202_3526123.html

摘要:一、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设施建设。对治理设施不齐全、运行效果不理想、挥发性有机物不能有效收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督促未完成治理设施更换或提升改造的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二、提早协调企业错时停产检修。指导辖区内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全年停产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协调企业将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之外的时间段内。对确实不能安排的,组织企业制定停产检修期间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将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尽可能收集完全并及时处理。

三、持续开展旁路摸底排查。开展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摸清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情况。对非必要旁路,督促企业于2021年4月1日前拆除;对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求企业报备,通过安装铅封、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和保存使用记录等方式加强监管。

四、继续开展错时加油。鼓励加油站在夜间加油、卸油,出台夏、秋季晚8点至早6点加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的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情况排查。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环发〔2020〕50号)相关要求,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企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加大对火炬系统检查力度,杜绝企业利用火炬系统排放废气。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全面掌握储罐底数,将储罐密封点检修纳入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排查。


五、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淄博市:

1、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环函[2021]17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1/2/1/art_395_2082232.html

临沂市:

1、2021年1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82/43982.htm

潍坊市:

1、关于印发青州市黑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寿光市城北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yjgl1/202102/t20210222_5822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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