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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1-04-01

一、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九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459.html

2、关于发布2021年全国可继续使用倾倒区和暂停使用倾倒区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463.html

3、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510.html

4、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3/t20210325_826163.html

5、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29_826480.html

6、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3/t20210330_826728.html

7、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1〕13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31_826803.html

 

二、其他部委文件

1、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3/t20210324_1270286.html

摘要:

(五)主要目标。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

  三、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

  (六)煤矸石和粉煤灰。持续提高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

  (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

  (八)冶炼渣。加强产业协同利用,扩大赤泥和钢渣利用规模,提高赤泥在道路材料中的掺用比例,扩大钢渣微粉作混凝土掺合料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利用。不断探索赤泥和钢渣的其他规模化利用渠道。鼓励从赤泥中回收铁、碱、氧化铝,从冶炼渣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逐步提高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九)工业副产石膏。拓宽磷石膏利用途径,继续推广磷石膏在生产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磷石膏在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制备绿色建材、石膏晶须等新产品新材料,扩大工业副产石膏高值化利用规模。积极探索钛石膏、氟石膏等复杂难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利用途径。

  (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以及将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不断提高利用质量、扩大资源化利用规模。

  (十一)农作物秸秆。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用优先,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发挥好秸秆耕地保育和种养结合功能。扩大秸秆清洁能源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推进生物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不断拓宽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炭基产品、聚乳酸、纸浆等,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的运管服务,打通秸秆产业发展的“最初一公里”。

 

三、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镍等金属原材料是不是风险物质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5.shtml

来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第七部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为风险物质,作为以镍等重金属为原材料的企业往往最大储存量超百吨,而他们的临量为0.25,Q值超100,这样风险最低为较大风险,对于这类重金属该采取哪些必要的管控措施,他们会发生哪些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该如何理解?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水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对于涉重原料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重金属超标的淋溶水、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因此应该将其作为风险物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2、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7.shtml

来信: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 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四部分 易燃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经没有易燃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 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 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3、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8.shtml

来信: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 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4、关于风险评估中涉气风险物质包括液态物质疑问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9.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说到,涉气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也就是包括了液态物质。我们公司存在稀盐酸。在涉气风险物质中需要算一遍盐酸临界量,在涉水风险物质中再算一遍盐酸临界量,是这样吗?而且涉气的临界量与涉水的临界量都是一模一样的吗?在同时计算盐酸涉气风险与涉水风险时,我们最后得出盐酸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这样合理吗?

回复:态物质的涉气风险主要来自挥发形成气态物质,盐酸泄漏造成氯化氢挥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分别评估企业涉气和涉水风险,应分别计算,开展涉水和涉气风险分级计算时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环境受体敏感程度不同,得到的分级结果可能出现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在进行稀盐酸涉气风险分级时,稀盐酸的存在量可根据气态挥发量进行折减。

5、关于海洋疏浚工程应对分类管理名录哪个类别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3.shtml

来信:海湾的清淤工程,初步设计疏浚工程量125.4万m3,对应《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中表2的其他海洋工程中的疏浚、充(吹)填等工程,且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部分修改)中的海洋工程,没有对应本项目的类别(本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内,但不涉及围填海工程和海上堤坝工程)。这样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哪个类别合适?因为疏浚的海域不在航道范围内,但紧邻航道,这样可参照“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68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中的航道工程”编制报告书吗?

回复:2020年11月,我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此外,根据来函所述信息,建议按照《名录》第160类别“其他海洋工程”中“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6、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4.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表2中,有关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评估指标“(1)不涉及附录A有毒有害气体”, 问题一:这里的有毒有害气体%22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 有毒气态物质吗?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这类物质,若发生事故时有HCl、氨气挥发出来,是否也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回复:问题一:有毒有害气体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有毒气态物质。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物质,不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7、关于实际监测值超标,修约值达标情况如何判定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5.shtml

来信:2019年01月07日《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中要求噪声测量结果应修约至个位。如果某厂界执行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夜间50dB,昼间该厂界某点位噪声监测值为60.4dB,背景值为50.0dB,依据HJ706-2014中5.2的规定,不做修正,依据HJ706-2014中8.1的规定,修约后噪声排放值为60dB。此修约后噪声排放值满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60dB)。此时能否评价为达标?

回复: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的相关要求,将噪声测量值修约到个位数,昼间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为60dB(A),未超过2类声功能区厂界噪声昼间标准限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4.1.1条“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应判定为达标

8、关于大气预测环境质量现状基本污染物取值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9_826563.shtml

来信:现环境空气质量模型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内购买的气象数据,其中基本污染因子,环境空气质量逐日数据仅国控站点有数据,省控站点逐日数据未公开(当地政府网站会有月报公开,但未明确其数据取值方式)。此类情况,项目涉及基本污染因子需叠加分析,应采用现状监测还是取用评价基准年内,已公开的每月数据取均值,还是取国控站点数据。

回复: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2-2018)》相关要求,在进行现状评价时,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6.2.1.2条款)。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6.2.1.3条款)。建议基于以上原则,选择适用的现状监测数据。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可按要求进行补充监测(6.2.3条款)。 2.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要求,污染物年均值、月均值均由日均值算术平均后得到。

 

四、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省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字〔2021〕41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3/3/art_107861_110876.html

 

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3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2/t20210226_3539459.html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鲁环字〔2021〕4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3/t20210305_3544442.html

摘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5.1.8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直接用于农田、林地灌溉或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不视为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中的沼渣、沼液是指畜禽养殖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经发酵和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沼肥,不包括餐厨垃圾等含有盐分等其他成分的废弃物发酵产生的渣液。餐厨垃圾等废弃物渗滤液排放应当执行相应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3/t20210312_3548993.html

4、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第1号 公告)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_2583/202103/t20210326_3560543.html

 

六、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济南市:

1、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衔接使用工作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3/19/art_10427_4766058.html


淄博市:

1、淄博市2020年度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明白纸

http://epb.zibo.gov.cn/art/2021/3/3/art_395_2088540.html

2、2020年12月份及全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28/art_395_2091863.html

 

滨州市:

1、关于2021年1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272.html

2、关于2021年2月和1-2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296.html


聊城市:

1、2021年聊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wzx_13526/tzgg/202103/t20210324_3558116.html

 

临沂市:

1、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2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203.htm

2、2021年2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234.htm


德州市:

1、德州市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61380412/content.html

 

公司总机:0531-81795815/16/17/18 传真:0531-81795815/16/17/18转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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