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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保文件汇总

2021-01-06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4/b6cf2e57b63b47818a275a37819c6b02.shtml

二、国务院文件

1、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26/content_5483625.htm

2、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3/03/content_5486380.htm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9/content_5489044.htm

4、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12/content_5490385.htm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21/content_5528615.htm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12/content_5519063.htm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7/content_5547612.htm

摘要:(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

(十八)促进农牧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农区要推进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农牧交错带要综合利用饲草、秸秆等资源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牧区要坚持以草定畜,科学合理利用草原,鼓励发展家庭生态牧场和生态牧业合作社。南方草山草坡地区要加强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发展牛羊养殖。

(二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

(二十四)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动修订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畜牧业法制化水平。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1/09/content_5559658.htm

摘要: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其他部委文件

1、《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13_244949.html

2、《有色金属堆浸场浸出液收集系统技术标准》(GB/T51404-2019)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13_244945.html

3、《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

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gzdt/art/2020/art_a0acce108a974c1baf24ba27b8af4dc6.html

4、《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yclgy/art/2020/art_3bfa060aeb5c4b6791c560afe22eb4c2.html

5、《镁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

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gzdt/art/2020/art_d00a739657cd49b4940600c96ce45a71.html

6、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30_1227477.html

7、《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13_244949.html

8、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工厂(矿山)建设指南(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0/art_4c34334a94d34c499a0ac302b5375d32.html

9、《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

https://www.miit.gov.cn/jgsj/jns/wjfb/art/2020/art_b9aea3614ce048c59fb55f31065f0bee.html

10、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7/t20200731_1235247.html

11、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8/t20200807_1235742.html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7/t20200714_1233738.html

13、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6/t20200618_1231503.html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https://www.miit.gov.cn/jgsj/zfs/wjfb/art/2020/art_5ac47daee243473387df1a0e076a81e3.html

15、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0/art_8f8cdfc8d4654a668cb7bd11d6c54bc6.html

16、关于《石墨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9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0/art_bece38f1f2694ba495f3e44fd53ce1b5.html

17、关于《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0/art_99f279b322f545359c26fc4d44361b0b.html

18、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xfpgy/art/2020/art_eeaf401bf533400995e57a51c31d6e80.html

19、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2020-2022年)(工信部节〔2020〕105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zh/art/2020/art_45330a8114e1427ea151303c3696011d.html

20、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https://www.miit.gov.cn/jgsj/zfs/bmgz/art/2020/art_530f18ac6d234b6fb178129b2c8bbdc2.html

21、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8/t20200807_1235742.html

摘要: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二)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一是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二是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三是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三)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四)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22、关于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信息共享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624号)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008/t20200824_1236682.html

摘要:一、充分认识加强投资审批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的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各地要准确把握投资平台的功能和定位,紧密结合各自审批系统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投资平台与相关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采取投资平台与相关审批系统充分交互、由投资平台提供多方共享的模式,加快实现项目单位一次申报、审批人员一次办理。

二、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具体要求是:(一)投资平台与环评系统在国家层面实行互联互通、集中交换。(二)通过投资平台按需向各地方有关部门共享环评审批数据。(三)依托投资平台减少项目单位申报负担。(四)投资平台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数据共享业务支撑工作。(五)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本行政区内所有环评审批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部门的对接,推动环评系统推广应用,做好环评系统应用的指导服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和投资平台综合管理、应用部门及运维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相关环评信息一次录入,依托投资平台实现各方共享。

三、进度安排:2020年10月15日前,吉林、安徽、江西、山东、广东、陕西、宁夏、湖南、西藏、新疆等第二批省份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投资平台改造工作;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与中央平台对接调试;2020年11月30日前,上线试运行。

23、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1439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10/t20201010_1243949.html

2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第32号令)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06/t20200624_1231938.html

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012/t20201216_1252995.html

26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2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0/art_e3740bb44c544e989ba260b8ab13b868.html

 

四、生态环境部文件

1、《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wrfzjszc/202001/t20200110_758703.shtml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3_758891.shtml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3_758894.shtml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3_758902.shtml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3_758906.shtml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3_758908.shtml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3_758909.shtml

8、《砷渣稳定化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1090-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5_759464.shtml

9、《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5_759463.shtml

10、《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2-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5_759467.shtml

11、《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5_759468.shtml

12、《石油炼制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4-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5_759465.shtml

13、《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5_759457.shtml

14、《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5-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t20200115_759462.shtml

15、关于发布《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7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1/t20200121_760750.html

16、《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HJ1096-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wrfzjszc/202002/t20200213_762909.shtml

17、《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HJ1097 -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wrfzjszc/202002/t20200213_762907.shtml

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89.shtml

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02-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85.shtml

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88.shtml

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86.shtml

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99.shtml

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94.shtml

2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HJ 1107-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92.shtml

2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HJ 1108-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300.shtml

2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 1109-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95.shtml

2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HJ 1110-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04_767298.shtml

2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广播电视》(HJ 1112-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003/t20200305_767470.shtml

29、《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1113-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qt/202003/t20200305_767473.shtml

30、《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 1114-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hxxhj/fsxhjbz/202003/t20200306_767670.shtml

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10_768179.shtml

3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10_768181.shtml

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10_768184.shtml

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10_768188.shtml

3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10_768189.shtml

3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1120—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t20200324_770309.shtml

37、《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HJ 1111—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qt/202003/t20200320_769859.shtml

3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4/t20200401_772213.shtml

3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4/t20200401_772214.shtml

4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4/t20200401_772216.shtml

4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4/t20200401_772217.shtml

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4/t20200401_772220.shtml

43、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3/t20200304_767281.html

4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3/t20200317_769322.html

45、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4/t20200407_773132.html

46、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1/t20200122_760850.html

47、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2/t20200201_761163.html

48、关于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0〕122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3/t20200323_770198.html

49、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0〕15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4/t20200401_772454.html

50、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4/t20200414_774230.html

51、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20〕5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1/t20200121_760665.html

52、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1/t20200120_760495.html

5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2/t20200227_766362.html

54、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2/t20200228_766623.html

55、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3/t20200327_771360.html

56、关于神华宁煤-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合资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宁煤公司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0〕37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003/t20200320_769890.html

57、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0〕3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003/t20200320_769889.html

58、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37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2003/t20200326_770818.html

59、《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部令2020第12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5/t20200507_777913.html

60、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环人事〔2020〕2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4/t20200423_775982.html

61、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4/t20200407_773132.html

62、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04/t20200426_776341.html

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175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4/t20200416_774915.html

6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4/t20200420_775460.html

65、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222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5/t20200506_777835.html

66、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

67、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0〕79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5/t20200525_780842.html

68、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3-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xgbzh/202005/t20200522_780367.shtml

69、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3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5/t20200521_780127.html

70、关于涉及苯并芘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0〕244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5/t20200520_779928.html

71、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gthw/qtxgbz/202005/t20200521_780199.shtml

72、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752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5/t20200520_779943.html

73、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8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5/t20200515_779409.html

74、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3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6/t20200610_783547.html

75、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6/t20200604_782663.html

76、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6/t20200609_783513.html

77、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地表水与沉积物》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29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6/t20200609_783500.html

78、关于以生态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0-2022年)(环办科财〔2020〕1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06/t20200624_785875.html

79、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6/t20200619_785096.html

80、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20〕1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006/t20200623_785705.html

81、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6/t20200624_785827.html

82、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47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7/t20200702_787048.html

8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 第4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7/t20200717_789690.html

84、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7/t20200717_789638.html

85、《直流输电工程合成电场限值及其监测方法》(GB 39220-2020)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20)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7/t20200724_791033.html

86、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9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7/t20200727_791313.html

87、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环督察〔2020〕4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8/t20200827_795475.html

88、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9/t20200903_796595.html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 第7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8/t20200831_796047.html

90、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9/t20200924_800375.html?from=timeline

摘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和汾渭平原等,下同)和重点流域(指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等,下同)内,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会同生态环境执法局,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有处罚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针对重点区域,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全国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医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不少于3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复核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和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91、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09/t20200911_797980.html

9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09/t20200916_798566.html

9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11_797978.html

94、关于发布《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的公告(国环规核设〔2020〕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16_798535.html

95、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23_800016.html

摘要:(一)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备案数量。《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后执行。

(二)简化报告表编制内容

对确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降低编制难度。研究简化报告表项目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以引用现有数据为主,简化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对确需进行专项评价的,突出重点要素或专题;对不需开展专项评价的,无需进行模型预测,仅需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探索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

加强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鼓励地方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四)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

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正面清单相关规定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在前期改革试点成效评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细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要求。对已明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相关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项目,可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96、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23_800011.html

摘要:(五)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

(六)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

(七)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

(八)落实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

(九)健全溯源机制。完善全过程责任溯源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推动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完善合同管理、环评单位建立环评工作完整档案、技术评估单位和审查审批部门规范工作流程并存档备查,实现责任可追溯。推进规划环评信息化建设,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与环评信用平台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保障常态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十)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环评审批管理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加强环评单位从业区域与住所所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既查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又查制度制定实施等日常管理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应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97、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20年 第4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19_803869.html

摘要: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98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0/t20201026_804792.html

99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 第4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

100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6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1/t20201103_806152.html

101、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4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02_805937.html

10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1/t20201125_809643.html

103、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5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19_808843.html

104、关于公布《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第二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2020年 第5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3_809271.html

105、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 第5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5_809835.html

摘要: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1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1/t20201124_809477.html

摘要:一、总体要求:

1、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2、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

3、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1、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

2、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环保要求。

3、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4、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

5、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应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服务。

三、严格审查把关

1、依法依规召集审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2、探索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已经发布“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省份,其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生态环境部委托其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报生态环境部。

3、突出审查重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以及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情况,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产业园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客观、公正、独立的审查意见。

四、切实发挥效力

1、聚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2、优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推动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五、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1、强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2、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六、切实加强监管

1、加强对规划环评质量的监管。

2、强化对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

3、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共享。

4、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

5、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0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5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1/t20201127_810202.html

108、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2020年 第4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19_808727.html

109、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2020年 第5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7_810163.html

110、关于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试行)》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2020年 第5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6_809930.html

111关于发布《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5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7_810165.html

112、关于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气候〔2020〕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1/t20201127_810184.html

1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t20201202_811053.html

11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滤膜压片/γ能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4_812876.html

115、关于发布《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 2020年第6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6_813360.html

116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07_811896.html

117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0_812316.html

118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12/t20201216_813415.html

11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17_813570.html

120关于发布《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8_813924.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1151-2020)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 705-2020)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HJ 1152-2020)

121、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8_813926.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

二、《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

122、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8_813925.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12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17_813570.html

124《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t20201218_813921.html

125、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4_814606.html

126、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3_814469.html

摘要: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一、《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三、《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四、《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五、《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六、《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七、《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八、《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

127、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苯酚》(2020年版)及其技术报告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4_814675.html

128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22_814322.html

129关于发布《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等三项技术导则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5_814802.html

130关于发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5_814844.html

131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0_815493.html

132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661.html

133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612.html

摘要: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一、《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2020)

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 2020)

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2020)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

134、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692.html

摘要: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135、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湖泊营养物基准—中东部湖区(总磷、总氮、叶绿素a)》(2020年版)及其技术报告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0_815561.html

136、关于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1部分:总纲》等六项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9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725.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2部分:损害调查》(GB/T 39791.2-2020)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 39792.1-2020)

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GB/T 39792.2-2020)

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

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2部分: 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37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0〕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30_815546.html

13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1/t20210104_815870.html

 

五、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水质自动监控系统比对标准执行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4/t20200407_773142.shtml

来信:2019年12月24日发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等三个技术规范对2007年的技术规范进行了更新,但是河北省的《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和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等相关规范未更新,请问我们在执行比对标准的过程中,优先参照哪个标准,或者在标准规范规定的不同的地方,我们优先执行哪个标准?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据此,应优先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在河北省内,对于HJ 355-2019未规定的内容应遵守《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3部分 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 13T1642.3-2012),对于HJ 355-2019和DB 13T1642.3-2012均作出规定的内容应从严执行。

2、关于医疗机构废水粪大肠菌群检测方法咨询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4/t20200407_773144.shtml

来信:《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和《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347.1-2018)等两个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均为“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请问这两个方法是否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回复:《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方法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范性附录A多管发酵法的原理相同。HJ347.2-2018是对GB 18466-2005附录A方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加了样品采集和保存、生活饮用水等清洁水体的12管法操作步骤、对照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等内容。因此,《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监测《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1-2018)的检测原理和结果表示与多管发酵法均不同,不能直接使用。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拟采用滤膜法,应开展方法的等效性验证。

3、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井深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5/t20200528_781352.shtml

来信: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需共布设5个地下水采样点,分别位于填埋场上游30~50m处设本底井1眼,两侧30~50m处各设1眼污染扩散井,下游30m、50m处各设1眼污染监视井。但在新疆这种气候干旱、地下水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的地方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最近我遇到的一个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项目,其一期填埋场将监测井打至地下200m任未发现含水层。扩建区域距一期项目区边界仅10m,扩建区域监测要是完全根据“GB/T 18772-2008”要求进行建设,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测井过深不能及时反应渗漏情况;小面积的渗漏可能还未下渗至含水层就已经被土壤吸收、自净;建设及维护成本过大等。

回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已于2017年10月进行了修订,现行标准为GB/T 18772-2017。 GB/T 18772-2017标准中,“8.1采样点的布设”规定,井的位置如果超过了填埋场的边界,则应将监测井点位调回填埋场边界内。当在上述位置打不出地下水时,可将距离填埋场最近的现有地下水井作为填埋场的地下水监测井。

4、关于架空电缆涉海环评咨询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5/t20200528_781354.shtml

来信:某一架空电缆,涉及陆域和海域,海域中建设4个塔基并架空电线穿越海域。现需对其穿越海域部分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在与管理机构沟通过程中有几点疑义,请解答为盼。一、项目类别是否能够以整个线路的类别来定性并确定评价等级,即”五十、核与输变电“中的”181.输变电工程“?二、“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中的”管道、电(光)缆工程“是否专门指代海底管道工程和海底电(光)缆工程?是否也包含了海域上方架空通过的电缆或热力输送管道等工程类型?若本项目单独以涉海段名义编制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本),工程类别是否可以定为”四十八、海洋工程“中的“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三、涉海段是否可以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界定为“海上和海底电(光)缆工程”并确定评价等级?

回复:一、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本着提高审批效能、减少重复审批的原则,建议该架空电缆按照“181.输变电工程”整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内容纳入其中,不再单独编制海洋环评报告书。 二、涉海段架空电缆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分类,应属于“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地热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等工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等工程,海洋空间能源(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议按照该类型确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海部分的评价等级和评价内容。

5、关于石油泄露保护海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5/t20200528_781356.shtml

来信:现在还有石油泄漏吗?如果有的话,尽量不要让这样的事发生,他会伤害很多动物的! 很多动物因为它而死亡。比如,鸟类、鱼类、……我们需要保护他们!

回复:你是一个热爱生命、热爱环境的孩子,我们的海洋需要像你一样关心、爱护环境的小朋友。海洋的世界浩瀚、美丽、丰富多彩,是生命的摇篮,根据科学家的调查研究,在我们国家管辖海域记录到了28000余种海洋生物,构成了独特的生态系统,可以说海里的世界比我们生活的陆地还要缤纷多彩。海洋也是我们共同的家园,需要人类的精心呵护。目前有很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比如你在信中提到的石油泄漏入海,就是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罪魁祸首”之一。目前来说,在石油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运输等活动中,石油泄漏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但随着全人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视和科技的发展,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首先我们在海上石油平台、海上石油运输船舶上,安装了专业的设备,努力防范由于管道破裂、船舶失事等原因导致的石油泄漏入海。尽可能在有石油泄漏风险的地方设置监测点,用各种探头、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密切监控石油泄漏情况,一旦发现漏油就安排专业队伍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在石油泄漏后,我们要及时封堵漏油的地方,防止更多石油泄漏入海。对于已经进入海洋的石油,可以用围油栏围住,然后采用多种方法消除这些石油,比如用吸油毡吸附后并打捞上岸,用化学物质或特殊的微生物降解石油。我们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石油泄漏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此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我们大家从日常做起、从点滴做起,在生活中尽可能多做一些保护生态环境的事情。比如在海洋里的垃圾,会对鸟类、鱼类等海洋生物产生伤害乃至威胁它们的生命,而这些垃圾大部分都来自于人类生活。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做好垃圾分类,不乱丢弃废物,做好回收利用,尽量减少进入海洋的垃圾数量,对于保护海洋生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海洋的热爱和对生态环境的爱护。希望你可以好好学习,掌握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知识,为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如果有机会也邀请你来我们的实验室参观,我们的科学家可以为你介绍更多的海洋知识。

6、关于部颁规定政策咨询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22.shtml

来信: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因为有水库管理纠纷涉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木的商业性砍伐,就想确认下现在这个规定是不是有效?现环保部网上也没有查询到。如果失效了,那么在水源地保护内的林木是不是可以商业性采伐呢?如不能,依据是什么呢?

回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现行有效,其中“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请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

7、关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23.shtml

来信:在进行环境治理的时候,很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都有不少的居民住户,在进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时候,由于地势高低起伏大,生活污水引不出保护区外面,那么在二级保护区能否修建污水处理站。

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三、根据我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有关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分散的原住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级化粪池、小型氧化塘、小型湿地、土地处理系统等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产生的生活污水,确保不影响水源地水质。以上答复为当前阶段性的工作要求,供参考。若当地因地制宜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请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8、关于厂房承租方是否能使用出租方的环境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24.shtml

来信:我司租赁了某印染厂的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生产经营(也是从事印染纺织),近日当地环保部门通知我司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经了解,厂房出租方已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厂内也建有应急池。请问我司能否直接沿用出租方的应急预案,不另行编制预案?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响应的主要力量,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提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将应急措施细化、落实到岗位,形成应急处置卡。根据以上规定及指南,建议您编制或联合出租方修订预案并备案。

9、关于丝印油墨相关标准咨询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79.shtml

来信:2018年开始研发“零排放”丝印油墨,目前已完成实验室阶段和上机测试阶段。在生产油墨之前,需要按相关环保标准进行检测(已经委托天津质检院进行)。在核对环保标志标准的过程中,发现没有针对丝印油墨的标准文件,只暂时好以HJ371-2018为标准进行检测。同时,希望在本行业(丝印油墨)参与编制环保标准。油墨标委会可以提供支持,同时需要生态环境部科技司提供支持。

回复:丝网印刷是当前四大印刷方式之一,所用丝印油墨具有种类复杂,产品性能差异较大等特点,我部目前未下达有关丝印油墨的环境标志标准的制订任务。后期,我部将结合丝网印刷的发展情况,视各方意见建议适时开展丝印油墨有关标准的制订工作,届时我们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征集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订工作。 我部科技与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5645390

10、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疑问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80.shtml

来信:在HJ552-2010中提出“应对采取声屏障措施的敏感点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并在6.5.3.5中对监测点位的选择提出“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监测可选择在距离道路声屏障后方中间被保护敏感点前1m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可在声屏障后10、20、30~30m各设1个点……”,对此项有两个疑问:1、是否有需要对所有采取了声屏障的敏感点都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2、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点位选择中,是否可以认为是应在后方中间被保护敏感点前1m且按10、20、30~60m的距离设点,还是既可先择仅在被保护敏感点前1m仅1个点进行,也可以设0、20、30~60m的距离多个点进行?

回复:一、声屏障降噪效果与噪声源、声屏障的属性(高度、形状、材质、安装位置等)、周边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面条件等)、气象条件以及与敏感点的距离等因素有关,对于影响因素基本一致的同类型敏感点,可选取代表性敏感点进行布点监测;对于影响因素不同的敏感点,应分别监测。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第6.5.3.5条的要求,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包括在敏感点前1m处和声屏障后10、20、30-60m处两种情况,因此针对这两种情况均需开展监测。其中,在敏感点前1m处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声屏障对敏感点的实际降噪效果;在声屏障后10、20、30-60m处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声屏障本身的设计降噪效果。

11、关于工业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疑问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82.shtml

来信:开发区集中工业污水处理厂排入水体功能为农业的地表水体时,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同时是否应该考虑地表水水体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标准?

回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的规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直接排入农业用水区、娱乐用水区等环境水体时,其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依据接收的各废水排放单位相应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中直接排放浓度限值及废水排放量加权确定。无法加权确定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一级标准确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12、关于咨询明确环评分类名录中的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84.shtml

来信:有一件行政处罚案,当事人是一家医院,有病床20张,办案机构认定其属于报告表项目,且违反三同时制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其进行了处罚,但当事人和检察机关都质疑这家医院是否属于报告表项目,因为分类名录第111项中列举了100张及以上的医院属于报告书项目,20张病床以下的医院或中医门诊属于登记表项目,其他医院属于报告表项目,而分类名录中包含本数均使用了“**及以上”的格式,所以我们认为“20张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但《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建议生态环境部予以明确。

回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1条中的“以下”包括本数。

13、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85.shtml

来信: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

回复: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14、关于明确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废再生导则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86.shtml

来信:我司中试结果中产品陶粒符合《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2010)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浸出毒性含量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但2020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0-2020)》,在“ 6.3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30760的要求执行。”产品中有害物质应完全按照GB30760水泥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我司利用酸泥、泥土和稻糠混合经过高温还原焙烧成陶粒,稳定的重金属被硅酸盐晶体结构固化在陶粒产品中,是一个固化的过程,而生产水泥与生产陶粒工艺原理完全不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完全参考GB30760限值标准执行是否妥当。若完全执行该标准将会限制很多同类型项目。

回复:《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0-2020)第6.3条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 30760的要求执行。”这里对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虽然陶粒和水泥的生产工艺原理不同,但是在评估其作为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时的“最不利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要求参照GB30760中要求的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执行。

15、关于废水pH值超标倍数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2_785388.shtml

来信:在企业执法监测过程中,遇到有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呈酸性,有的呈碱性,显然排放不达标。执法时需要计算其超标倍数,并依此进行处罚,请问如何计算pH值的超标倍数?计算依据是什么?

回复: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中,未规定执法监测中pH值超标倍数计算方法,也未规定根据pH值超标倍数进行处罚的方法。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对pH值超标的情形进一步细化。

16、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6/t20200624_785883.shtml

来信: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 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 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17、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监测工作监测分析方法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59.shtml

来信:《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中推荐了HJ629-201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HJ69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这两个烟气监测方法,但指南中提到“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那么GB/T 37186-2018《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中也提到了本标准方法适用于标准气体、工业气体、环境空气等气体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而且紫外吸收方法比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方法更新,稳定性好,监测数据更准确。那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时能用GB/T 37186-2018《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这个标准作为监测分析方法吗?

回复:《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规定,“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烧结和球团废气中 SO2时,应避免使用 HJ 57-2017,可使用 HJ 629-2011等。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 HJ 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若其他监测方法经过验证,证明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同时适用。

18、关于最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流量比对仪器疑问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62.shtml

来信按标准355-2019中8.4及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对只能使用标准里写明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其他方法,如流速仪法、容积法、浮标法等HJ92里规定的几种测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这样理解的吗?

回复:HJ 354-2019和HJ 355-2019规定了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液位和流量比对的相关内容,若其他方法能同时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液位和流量比对要求,同样适用。

19、关于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咨询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64.shtml

来信: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有些疑问。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的规定是什么?很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那么如何确定具体的执行开始日期?是从公布之日起? 2. 管理办法中说,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依据。这个的依据是什么?现实中会不会出没有有限时间的发布后撤回,那么算不算是发布了呢?是不是说必须永久发布更好点呢?

回复1、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施行日期的,自该施行日期之日起开始实施;未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关于公开发布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也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68.shtml

来信: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标准第三页表1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中,评估依据有一条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还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存在疑问。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明确的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危险物质的工艺过程”,那对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而不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吗?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均应作为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工艺进行评估。

21、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0.shtml

来信: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22、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8.shtml

来信: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 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 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回复:一、关于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二、关于在线监测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23、关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2.shtml

来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设置不合理,总氮(湖、库,以N计)限值为: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V类2.0mg/L;氨氮(NH3-N)限值为:I类0.15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V类2.0mg/L;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为:10mg/L。按理论来说,总氮的浓度应该≥氨氮的浓度+硝酸盐(以N计)的浓度,以III类水为例,质量标准中总氮的浓度<氨氮的浓度+硝酸盐(以N计)的浓度。请问监测地表水时,总氮是否仍然要作为评价的依据之一?

回复: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2011年3月,我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总氮不作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必要时,可针对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

24、关于新分析方法是否可用于污染物达标性评价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6.shtml

来信:随着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污染物的测定方法也在不断更新。比如废水中苯胺类、硝基苯类等,从最早的分光光度法,到不断更新的气相色谱、气质联用等方法,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各种干扰因素对分析结果造成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些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晚于排放标准的发布日期,即排放标准中并未列出污染物的新的分析方法。因此,想要咨询,该类新方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日常的环境管理,包括和排放标准比较进行的达标性评价?

回复:根据我部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订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25、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8.shtml

来信: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

回复: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26、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90.shtml

来信: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3.地标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未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标准。 请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27、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90.shtml

来信: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28、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8.shtml

来信: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

回复: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29、关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2.shtml

来信:以III类水为例,质量标准中总氮的浓度<氨氮的浓度+硝酸盐(以N计)的浓度。请问监测地表水时,总氮是否仍然要作为评价的依据之一?

回复: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2011年3月,我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总氮不作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必要时,可针对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

30、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8.shtml

来信: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回复:一、关于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

二、关于在线监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31、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4.shtml

来信: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2、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监测工作监测分析方法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59.shtml

来信:《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中推荐了HJ629-201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HJ69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这两个烟气监测方法,但指南中提到“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那么GB/T 37186-2018《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中也提到了本标准方法适用于标准气体、工业气体、环境空气等气体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而且紫外吸收方法比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方法更新,稳定性好,监测数据更准确。那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时能用GB/T 37186-2018《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这个标准作为监测分析方法吗?

回复:《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规定,“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烧结和球团废气中 SO2时,应避免使用 HJ 57-2017,可使用 HJ 629-2011等。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 HJ 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若其他监测方法经过验证,证明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同时适用。

33、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68.shtml

来信: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标准第三页表1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中,评估依据有一条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还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存在疑问。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明确的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危险物质的工艺过程”,那对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而不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吗?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均应作为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工艺进行评估。

34、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0.shtml

来信: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5、关于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立项有关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5.shtml

来信:在食品加工、淀粉、制糖、制药、酒精工业等领域的污水处理中,内循环反应器(IC反应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个环保公司也都在生产这种设备,然而IC反应器作为新一代的高浓有机废水处理设备一直未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作为参考标准,市面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IC反应器”,因为在结构上的差异,在污水处理效果上也各不相同,现希望能通过立项和制定《内循环厌氧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来进行规范行业内的设备,做到更加标准化和节能高效。现就以下问题:1.内循环厌氧反应器设备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推行行业标准是否能申报立项?若能立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2.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的具体管理部门?

回复: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需求,结合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情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关于信中提到的污水处理设备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问题,自2014年9月以后,我部不再开展此类标准的立项工作,已将此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转移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36、关于化学品界定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6.shtml

来信:关于化学品性质界定的问题,如果企业所使用的一类化学品原料,纯度很高,比如聚乙二醇,这类物质也未纳入到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它可能含有微量的杂质(比如环氧乙烷),含量很低,这个杂质(环氧乙烷)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里边的物质,但这环氧乙烷并不属于主动添加的物质,只是可能为工艺过程带入的杂质。而且整个化学品原料的MSDS表上也并未将这类原料归类为危害物且无相关任何的危害性分类信息,那么这整个化学品原料就因为含有这少量的杂质成分就属于危险化学品了吗?关于一类化学品原料,它的属性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这类原料在生产以及出厂的时候就已经界定和管控了它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MSDS表上的分类是否就是它的属性界定依据,如果并无相关危害性归类信息,那它本身是否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回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37、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7.shtml

来信: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那么,本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船舶(国内航行海船,中国国籍,中国建造,船员也都是中国籍)的生活居住舱室(如船员住舱、餐厅、会议室等)?

回复: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对于我国船舶的生活居住舱室等其他室内环境,该标准可供参考,用于评价,非强制性。

38、关于加油站柴油系统是否上油气回收问题的咨询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69.shtml

来信: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文件,2019年,重点区域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区域城市建成区在2020年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该文件未明确要求柴油系统是否必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请予以明确加油站柴油系统是否必须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回复: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加油站汽油系统需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对于加油站柴油系统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标准中未作要求。

39、关于GB8978中三级标准评价问题的回顾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27_795473.shtml

来信:在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中污染物氨氮的三级标准是横杠,在实际检测报告评价中,这是指该污染物的含量没有限值要求,什么样的值都合格吗?还是在做三级评价的时候对该参数不做评价?

回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根据表4,未设置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对该情形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0、关于咨询GB12348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783.shtml

来信:按照现在企业自检要求,企业每季度最少进行一次噪声监测,1、作为工业园的企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有实体墙也有是栅栏情况,且监测期间无法要求其他厂停产进行监测,这种情况下噪声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或者只在能设置点位的一侧进行测量是否可以作为厂区噪声是否达标的依据,比如只有厂区门口。2、一栋工业厂房中有几层,有些企业只占一层或者两三层,甚至是只有几间房的这种情况,同样无法控制同栋厂房中其他企业的生产,甚至相邻厂房中的企业噪声影响更大,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如果必须监测,如何进行布点判断,这些在现行GB1234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如果A厂区内有噪声敏感点(如宿舍、办公楼),且B厂作为被投诉对象时,也应当对A厂内噪声敏感点进行监测。

41关于企业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785.shtml

来信:1.我们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企业的厂界噪声时,企业的声源噪声很稳定,也仅仅是风机转动而产生的声源,但是其最大值-最小值>3dB,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5dB,我们监测厂界噪声的时候,如何确定监测时间呢?要监测整个工作时段的厂界噪声么?2.在监测交通噪声时,需要提供车流量的数据。在出具报告时,其中在计算总车流量时,这个数值是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么?还是要把大型车折算成2.5中型车,和中型车折算成,1.5小型车来相加呢?因为GB3096里面是没有提到的。

回复:一、关于监测厂界噪声时如何确定监测时间的问题。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按该标准要求,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的,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因此,可根据被测声源代表性时段或正常工作时段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 二、关于监测交通噪声总车流量计算问题。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未规定交通噪声监测 时车流量的统计方法。来信提及的计算总车流量时是各车型直接相加还是折算成小型车数量,应根据项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确定。

42部长信箱函复能否作为基层执法依据?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09.shtml

来信:贵部部长信箱于2019年4月30日对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如何监管问题进行了函复,其中关于合理执法,函复的是: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出时,应根据污染情节,选择法律试用条款。此函复能否作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执法责任的依据。

回复: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等。 我部对部长信箱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不属于上述范畴,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中仍应当以具体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另外,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若对法律条文适用有疑问的,应当按程序申请有法律解释权的部门予以解释。

43关于活性炭碘值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11.shtml

来信:关于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通知称: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目前废气处理设备里面使用的活性炭有二种,一是柱状形活性炭,二是蜂窝状活性炭。柱状活性炭碘值是可以达到800mg/g。但目前市场废气处理设备更多的是使用催化燃烧设备,而且处理效果是非常好的,这些设备里面使用的是蜂窝活性炭,而蜂窝活性炭因为生产工艺问题目前碘值是达不到800mg/g的,目前市场蜂窝活性炭最高碘值也就只能做到600mg/g。建议增加四氯化碳指标≥55%。

回复: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低、吸附效果差的活性炭,难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目的是引导企业主动使用吸附效率高的活性炭,实现VOCs有效减排。对于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44关于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如何评审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6.shtml

来信:一个高速公路跨越多个区县,每一个地级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不一样。有个别地区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到场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会,评审专家必须是本地区的,对此我们感觉很不合理。如果每一个县区都要求这样做的的话,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无论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所以希望部里领导,对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给以明确的指导意见!

回复:《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九条的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并且明确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作为评审主体,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高速公路企业编制和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可以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开展。

45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7.shtml

来信:根据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现有以下以为问题:1、该说法是否适用于间接排放标准(仅以COD为例,间接排放标准为400mg/L,那么企业实际排放浓度为100mg/L,那么是否该企业可以排放4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2、若以最终排放的基准排水量考核,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优于行业排放标准,那么是否企业是否可以加大排水量(仅以COD为例,比如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50mg/L,行业直接排放标准为100mg/L,那么该企业是否可以排放2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

回复:为防止排污单位通过稀释手段达到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企业的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应按照标准中的相关公式,将实际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并根据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判定是否达标。间接排放的,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开展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46关于咨询环保竣工验收调查编制单位规定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8.shtml

来信:1、根据《立法法》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请问2017年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2017] 4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相对于2002年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是否属于法条对于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定的新法,是否可以适用“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2、根据《立法法》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请问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针对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定是否减损了上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其他组织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是否在下一步规章清理工作范围内。

回复: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适用于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5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事项已取消,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则上已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执行。2、我部已启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清理工作,拟尽快按程序予以清理。

47关于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9.shtml

来信:此前部长信箱关于 PVC 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内容容易让人产生理解偏差,到底是因属于塑料制品业而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还是因塑料种类为PVC树脂而不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利用其他合成树脂(非PVC)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废气排放标准是否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请明确。(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3.2合成树脂工业: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回复:1.对于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制造企业、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2.聚氯乙烯树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以聚氯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制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3.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48关于夜间噪声时段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0.shtml

来信:GB3096-2008中规定,夜间噪声是指22:00至次日06:00之间的时段;是否可以理解为次日00:00至06:00的噪声为前一日的夜间噪声

回复:《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昼间、夜间的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定义规定了昼间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监测声环境质量时,某一日期的夜间一般是指该日22:00至次日6:00。若其他标准规范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9关于环境质量标准中类别命名规则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1.shtml

来信:作为一个环保行业的初学者,对质量标准命名比较困惑。比如《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类别用的是罗马数字;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标准,类别使用的是阿拉伯数字。请问为什么不统一命名?

回复:大气、水、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中根据环境功能、保护对象、保护程度等的不同,界定了不同的功能区类别,所用数字代号不尽相同。主要原因是各环境质量标准首次制定时,未对功能区类别规定统一的命名规则,后续修订时考虑环境管理的延续性,对功能区类别的数字表达形式未做变更,也体现了不同环境介质功能区表征的差别性。

50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相关问题咨询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2.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表1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问题1:分值一列,10分/套、5分/套,请问套数是指评估依据中的工艺数量,还是指企业涉及相关工艺的生产设备的数量(如企业有2条相同生产线,有加氢工艺和聚合工艺,那这个企业分值是20还是40)?问题2:评估依据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有专家理解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有的认为(1)高温工艺、(2)高压且易燃易爆,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有的认为(1)高温或高压且(2)易燃易爆,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请问,这条依据正确的理解方式是什么?

回复:关于问题1的答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表1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对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对每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即如企业有2条相同生产线,有加氢工艺和聚合工艺,应按4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总分值是40,按照标准规定,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该指标项最高分值为30分,超过30分则按最高分30分计。关于问题2的答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

51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确定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3.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部分物质涉及浓度要求。以盐酸为例,如企业储存的盐酸浓度低于37%,该企业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是否需要将盐酸记入Q值计算?如是,在Q值计算过程中,是折算成100%还是37%。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低于37%的盐酸应折算为浓度为37%的盐酸,临界量按7.5吨计算Q值。

52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4.shtml

来信:在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未给出详细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同时提交应急预案文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部分内容,是否合理或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和水源地一个是风险源,一个是风险受体,二者本质不同,如若参照执行合理否?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作为预案编制的准备和基础,并无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说明此类预案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否也是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必备文件材料?

回复: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环境预案)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发布,或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此类预案属于政府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就难以保障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对编制水源地环境预案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 有别于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政府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的备案属于内部行政备案。在具体实践中,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印发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视为执行了备案要求。

53关于暗管等逃避监管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73.shtml

来信:执法中,对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工业废水(没有报批环评手续,且该区域不允许排放工业废水),但未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涉嫌犯罪论处。“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应限于浓度超过相应标准的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还是只要污染物中含有重金属即可,这类案件争议比较突出,请部领导予以指导,明确方向,以便基层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和移送公安机关。

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不论重金属浓度是否超过相应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关于“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利用”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10/t20201020_804008.shtml

来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6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中:“鼓励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6月3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文件解读“中:“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目前我们的项目在做后评价的时候编制单位一定要让我们“usab+两级ao+覆膜厌氧塘”的系统执行农灌水标准,我们系统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处理后的沼液进行底肥施用进行还田。而且本系统相对于传统厌氧发酵系统处理效率高,还田过程对周边影响小,但是编制单位认为只要进的土地的水就是灌溉用水,说我们要执行农灌水标准,特因此请求答疑解惑。

回复: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同时,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鼓励养殖场户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

55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环境敏感点监测疑问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10/t20201020_804010.shtml

来信: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中6.5.3.1监测布点原则提出“同一敏感点不同距离执行不同功能区标准时应相应布设不同的监测点位“以及6.5.3.2声环境敏感点监测b)监测频次”监测2d......每次监测20min。“对此有一个疑问:对于同一敏感点即执行了不同功能区时需相应布设不同监测点位,在进行噪声监测时,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是否需要同时监测?。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声环境敏感点监测频次为监测2天,每天昼间监测2次,夜间监测2次,每次监测20分钟。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不需要同时监测。

56关于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自动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10/t20201020_804011.shtml

来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根据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确定后公布。问题如下: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放的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如是,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发文明确安装哪些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设备?。

回复: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57、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是否折纯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58.shtml

来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一般风险物质的临界量都是指纯的,那么企业存放的风险物质是否需要将浓度折纯后对照临界量。比如企业存储的硝酸浓度为60%,是否折算为90%,酒厂存放的基酒,浓度一般为68%,是否需折算为95%的乙醇,还是不用折算,只要是硝酸就按其存储量比临界量,或酒厂的基酒,不作为风险物质。还有个问题,酒厂的废水,有时候COD浓度大于10000mg/l,有时候小于,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388是“COD浓度大于等于10000mg/的有机废液”,那么酿酒废水是否属于有机废液,浓度有时大于,有时小于10000的情况,这个酿酒废水是否属于风险物质。

回复: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为60%的硝酸折算为80%的浓度后计算临界量;浓度为68%的基酒折算为95%的乙醇计算临界量。如果风险物质存在量小于临界量,折纯与否对分级结果没有影响,则可不必折算。关于问题二的答复: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风险物质在厂界内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年度内最大存在量计算”原则,如果酒厂废水COD浓度存在有时大于或小于10000mg/L的情况,则该酿酒废水应列入风险物质。

58、关于铬矿是否为风险物质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51.shtml

来信:含40%三价铬的铬铁矿原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应该作为风险物质来分析?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相应规定了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问题。铬铁矿原料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含铬废水、废渣,长期露天堆放也可能导致淋溶水中铬等重金属超标,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因此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作为风险物质进行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59、关于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物质确定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46.shtml

来信: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镍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均属于环境风险物质(附录A,第八部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中涉及大量的红土镍矿、硅锰合金、电解铜、电解锰,又或者铜回收企业,涉及大量的铜,上述物质教条一些的话都属于第八部分的风险物质,但是如铜锭、合金等进入外环境又未必会引发环境污染,请问是否可以不按风险物质考虑?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相应规定了铜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问题。同时根据定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在意外释放条件下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的化学物质。 因此,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对于加工生产的铜锭、合金,可不列为风险物质;对于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涉重金属淋溶水的原料、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应按照方法要求进行风险物质识别,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计算成纯物质计算。

60、关于HJ941-2018问题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42.shtml

来信:HJ941-2018中6.2.1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提到的每套工艺单元应该怎么理解?好比一个产品有五条生产线,那应该算五套还是一套呢? 有的工艺单元第一步反应的聚合釜是四个,下面工艺流程设备都是共用的,这种情况该怎么算呢?

回复: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6.2.1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对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应对每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如企业有5条相同的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都有n套风险工艺单元,应按企业有5n套风险工艺进行评估;再如生产工艺第一步反应有4个相同的风险工艺单元,后续共用1个工艺流程且涉及n个风险工艺单元,则应按4+n套风险工艺进行评估。

61问:聚丙烯酸酯类胶粘剂产品是否可以认定不属于“高污染”类产品范畴。

回复:聚丙烯酸酯类胶粘剂”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第763号产品,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是绿色导向型的目录,主要考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代价,其中“高污染”产品是指生产过程中污染产生排放数量大、环境危害大、治理难度大、治理经济成本高的产品,主要关注产品生产过程的污染物产生种类、总量、强度和毒性。“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处理处置过程中存在易引发危害较大的环境事故(事件)的产品,主要关注产品、原料、工艺本身的环境风险属性。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和达标排放是企业应尽的基本环境义务,并不作为其生产产品是否纳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主要参考依据。

62、关于温排水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6.shtml

来信:电厂冷却用的温排水是否属于清净下水?

回复:在排放标准中,一般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温排水、锅炉循环水等。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63关于雨水排放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5.shtml

来信:初期雨水我们进行收集后,我们进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们现在不清楚雨水的具体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

64关于排入园区电镀污水厂执行什么标准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4.shtml

来信:电镀园区配套建设有厂房及电镀污水处理厂,一企业进驻电镀园区租赁厂房进行电镀生产。电镀废水排出企业租赁的生产车间进入园区电镀污水处理厂前是否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或3 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还是执行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还是在污水处理厂后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

回复: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来信提到的电镀企业废水在排入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前,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到该标准表2或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应达到企业与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商定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65关于生态环境部原74个和现168个城市名单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3.shtml

来信:本人为环保行业从业人员,注意到生态环境部定期发布的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扩大至16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请问原74个重点城市和现168个重点城市名单能否提供?

回复: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74个城市为2012年第一批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名单如下: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我部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进一步扩大,充分发挥排名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作用,传导治污压力,促进协同治理,为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积极效应。168个城市名单如下: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晋城、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呼和浩特、包头、朝阳、锦州、葫芦岛、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舟山、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阜阳、宿州、滁州、六安、宣城、池州、亳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洛阳、三门峡、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重庆、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眉山、宜宾、雅安、资阳、南充、广安、达州、咸宁、孝感、黄岗、武汉、黄石、鄂州、襄阳、宜昌、荆门、荆州、随州、南昌、萍乡、新余、宜春、九江、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福州、厦门、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66关于HJ1077-2019的相关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1.shtml

来信:HJ1077-2019现已实施,目前饮食油烟的排放标准仍执行GB18483 ,那么HJ1077-2019是指替代了GB18483中的附录A,还是两个分析方法均可;由于HJ1077-2019中并未明确提出废止GB18483中附录A的方法,也未说明替代,请问,这两个方法都要保留吗?用HJ1077-2019测出的油烟会否可以依据GB18483的标准进行评判,是否需要按照gb18483的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

回复:一、《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并未替代《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附录A的内容,两个方法都为现行有效标准,但随着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CTC)实验室用途淘汰进程的加快,鼓励优先使用HJ 1077-2019方法。同时,我们也将尽快通过GB 18483-2001标准的修订废止附录A的监测方法。

二、我部于2019年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按照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标准实施后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标准相应污染物的规定。即HJ 1077-2019可作为GB 18483-2001附录A的等效替代方法,测出的油烟浓度应按照GB 18483-2001的要求进行折算。

67、关于稳态噪声定义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9.shtml

来信:GB12348-2008中给出了稳态噪声的定义: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目前,环境监测行业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麻烦老师给我们说明一下,这个定义应如何理解?

回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68、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6.shtml

来信:在进行扰民噪声测量时,背景噪声值超过功能区限值,且无法降低背景噪声。被测声源在其边界和敏感点测量的数据经修正后也超过功能区限值。此时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以判定此被测声源超标排放,为什么?

回复:噪声测量值包含了被测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即可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被测噪声源是否超标,应通过被测噪声源排放值与相应标准限值比较来判定,超过标准限值即认定超标,不超过即认定达标。

69、关于稳态与非稳态噪声区分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4.shtml

来信: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请问是指最大值Lmax与最小值Lmin之差 还是指噪声打印条中的SD值? 针对此标准中没有明确,环境监测人员存在一些争议。

回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 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 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70、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1.shtml

来信:根据HJ 941-20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描述的内容识别风险物质,根据6.1计算涉气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计算出来<1后,编制内容中还有评估M值和E值的必要吗。

回复: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4 分级程序”,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当计算的涉气或涉水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可直接判定企业突发大气(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一般-大气(Q0)”或“一般-水(Q0)”。另外,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进一步评估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和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作为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政府文件

1、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3/19/art_107851_106181.html

2、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3/19/art_107851_106184.html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3/30/art_107851_106378.html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3/31/art_107851_106398.html

5、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4/7/art_107851_106497.html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4/10/art_107861_106596.html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0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4/22/art_107861_106760.html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7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4/30/art_107861_106885.html

9、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51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5/15/art_107851_107122.html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5/8/art_107851_106958.html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6/24/art_107851_107614.html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20〕82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6/12/art_107851_107458.html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7/1/art_107851_107701.html

14、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4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7/21/art_107851_107998.html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7/16/art_107851_107938.html

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99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8/5/art_107851_108198.html

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广饶县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鲁政字〔2020〕151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8/3/art_107861_108156.html

18、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5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9/11/art_107851_108657.html

1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20〕215号)

http://www.sd.gov.cn/art/2020/10/1/art_107861_108885.html

2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10/15/art_107851_108997.html

摘要: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3.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5.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实现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全覆盖,建立排污许可与环评、执法联动机制。6.强化企业自证守法。排污企业实行自我申报、自我治理、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我公开、自我承诺,全面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10.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责任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各级政协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15.进一步下放省级环保审批权限。2020年年底前,除涉及生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以及跨市的事项外,将11项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给设区的市。建立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机制。

五、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标准体系。17.完善规划、政策环评制度。2021年年底前,出台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明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法律责任。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统筹评估试点和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试点。18.完善环境规范标准。2021年6月底前,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标准修订管理办法,制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规范,健全环境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20.推行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21年年底前,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确权,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启动全省二氧化碳排放2027年达峰行动,扎实推进发电行业碳排放交易相关能力建设。23.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管家等环境治理模式,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省5处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在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八、健全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体系。

2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11/13/art_107851_109341.html

2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1/1/art_107851_110041.html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1/t20200123_2511416.html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1/t20200123_2511418.html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1/t20200123_2511422.html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现场执法、行政处罚等职责的通知(鲁环发〔2020〕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2/t20200216_2578692.html

5、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1/t20200123_2511425.html

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开展业务的通知(鲁环发〔2020〕1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2/t20200224_2583308.html

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3/t20200302_2595650.html

8、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1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3/t20200306_3040807.html

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17号)

http://hpc.sdein.gov.cn/dtxx/202004/t20200408_3066649.html

10、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0〕1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1/t20200119_2509414.html

1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鲁环函〔2020〕3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2/t20200216_2578713.html

1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告(鲁环函〔2020〕108号)

http://hpc.sdein.gov.cn/dtxx/202004/t20200414_3072297.html

13、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系统填报和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办大气函〔2020〕1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bh/202003/t20200323_3054653.html

14、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鲁环发〔2020〕2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5/t20200507_3093429.html

1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1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5/t20200507_3093414.html

1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和《山东省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1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4/t20200415_3073804.html

1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1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4/t20200426_3084318.html

1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告(鲁环函〔2020〕10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4/t20200421_3080337.html

1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鲁环发〔2020〕2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5/t20200507_3093431.html

2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2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5/t20200522_3110284.html

2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2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5/t20200529_3116065.html

2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20〕24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6/t20200601_3117765.html

2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2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6/t20200601_3117777.html

2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2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6/t20200605_3120928.html

2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鲁环函〔2020〕16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5/t20200529_3116092.html

26、关于印发具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的通知(鲁农药管字(2020)1号)

http://gfc.sdein.gov.cn/trhjgl/202005/t20200522_3110268.html

2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2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7/t20200710_3157964.html

2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条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3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7/t20200706_3154889.html

2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20〕3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7/t20200701_3151585.html

3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7/t20200710_3157955.html

3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34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7/t20200717_3168316.html

3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3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8/t20200804_3182883.html

3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鲁环发〔2020〕3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8/t20200804_3182893.html

34、关于印发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18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6/t20200612_3127938.html

3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20〕19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6/t20200612_3127944.html

3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20〕20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7/t20200706_3154891.html

3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函〔2020〕25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08/t20200804_3182916.html

38、关于遥感抽测排放不合格车辆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复函(鲁环办法规函〔2020〕6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bh/202008/t20200804_3182858.html

3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鲁环发〔2020〕4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8/t20200807_3195767.html

4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4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08/t20200831_3378282.html

4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

http://gfc.sdein.gov.cn/trhjgl/202009/t20200915_3394971.html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42、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http://gxt.shandong.gov.cn/art/2020/9/14/art_15185_9811058.html

摘要:第二十四条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园区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对以上标准中未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开展特征污染物筛查,建立名录库。

第二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化工废水污染物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暂未公布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边界大气污染物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最低浓度限值。

第二十八条 园区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园区内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第二十九条 园区应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识别主要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4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0]1157号)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0/9/23/art_91082_9812593.html

摘要: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单位情况、行望地位和市场占有情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先进性,市场需求与建设规模合理性,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光带动作用等内容。

(三)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材料。(1)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及有关部门意见(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黄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4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函〔2020〕36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10/t20201014_3412665.html

45、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4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0/t20201016_3420603.html

4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名单的通告(鲁环函〔2020〕37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10/t20201026_3428282.html

4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_2583/202010/t20201016_3420574.html

摘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确定自即日起,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48关于做好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02_3432889.html

摘要:2021年10月底前,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淘汰。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

4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鲁环发〔2020〕4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13_3450625.html

摘要: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应用。

2、优化规划环评宏观引导。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优化规划环评管理,简化入园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二、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

1、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相关规定在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

2、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进环境例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入园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或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

三、提升环评政策服务水平。

1、加强环评政策咨询服务。严格落实环评政策咨询“首问负责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马上落实,涉及到其他部门的事项,及时沟通衔接并做好答复。完善环评审批“好差评”管理体系,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推动问题解决。

2、引导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环评中介服务市场,定期抽查辖区内环评单位质量管理等情况,及时公开环评弄虚作假查处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指导环评单位遵守明码标价等法律规定,主动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业务等行为。积极宣传、推广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鼓励企业优选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四、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

1、压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编制主持人应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要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查标准化建设,规范决策程序,依法严格把关。

2、完善环评溯源和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编造公众参与、降低环评等级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坚决杜绝越权、拆分、变相审批审查等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抽查,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

3、加大环评落实情况执法力度。完善发现问题、问题移交和立案查处制度,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同步倒查环评文件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4、积极发挥信用管理震慑作用。

5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23_3457644.html

51、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环发〔2020〕5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23_3457653.html

摘要: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全面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区域应急联动。

二、大力推进清洁取暖。

1、推进散煤替代工程。

2、严防散煤复烧。

三、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落实重点行业产能调整。按照全省钢铁、焦化、地炼、化肥等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

2、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四、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1、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深化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3、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1、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

2、加强柴油货车治理。

六、严控面源污染。

1、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2、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52、《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http://sthjj.liaocheng.gov.cn/flfg/gfxwj/202012/t20201201_3472140.html

5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

http://zfc.sdein.gov.cn/hjbhdfxfg/201809/t20180928_1477276.html

摘要:(1)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2)在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4)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54、《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

http://zfc.sdein.gov.cn/hjbhdfxfg/201212/t20121214_821669.html

摘要:(1)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要求。”

5)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家产品包装标准”修改为“国家产品包装强制性标准”。

6)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7)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8)将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9)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55、印发关于支持发展环保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5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2/t20201230_3502248.html

摘要:一、健全推进机制;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三、扩大产业市场;6.完善环境基础设施。2021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2021年年底前,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对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123个特色产业集群开展环保专项治理。

四、壮大环保制造业;10.做强大气治理装备行业。重点发展挥发性有机物、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恶臭气体、移动源尾气治理装备。培育支持余热回收、工业废气制氢技术装备研发生产。11.做专水处理装备行业。重点发展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污泥高效处理、农村污水一体化处理、畜禽养殖废液处理等装备和膜材料、水处理药剂。培育支持高盐废水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生产。12.做大固废和土壤处理装备行业。重点发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土壤修复等装备。培育支持焚烧飞灰、秸秆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生产。

五、发展环境服务业;14.规范服务市场。2021年年底前,在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化环境检测、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治理及设施运营、清洁生产审核、污染场地风险调查评估等领域,建立环保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

六、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业;16.加快赤泥和黄金冶炼尾渣利用。推动赤泥在生产透水砖、砂石、高速路填充料上的综合利用,加快黄金冶炼尾渣综合处理技术研发进程,以烟台等市为重点加强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强化产业科技创新;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强化产业支撑。

5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行电子联单的通告(鲁环发〔2020〕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2/t20201211_3486001.html

5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鲁环函〔2020〕49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12/t20201231_3503917.html

 

、山东各地政府文件

济南市:

1、济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济政办字〔2020〕2号)

http://www.jinan.gov.cn/art/2020/1/19/art_2615_3860775.html?xxgkhide=1

2、济南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济环发〔2020〕4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2/21/art_11184_3991673.html?xxgkhide=1

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20〕3号)

http://www.jinan.gov.cn/art/2020/5/24/art_2612_4428624.html?xxgkhide=1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44号)

http://www.jinan.gov.cn/art/2020/7/7/art_2613_4519455.html?xxgkhide=1

5、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省市级河湖和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济政发〔2020〕7号)

http://www.jinan.gov.cn/art/2020/7/20/art_2612_4534748.html?xxgkhide=1

6、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环发〔2020〕23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6/3/art_10427_4463738.html

7、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环评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建设的12条措施》的通知(济环法[2020]30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8/17/art_10427_4566303.html

摘要:一、将重点项目环评纳入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建立重点项目调度联络机制,提前介入服务保障;

三、建立服务企业会商制度,破解影响项目落地难题;

四、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第三方编制质量和时效;

五、实施环评和执法正面清单,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

六、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8、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衔接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20]37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8/31/art_10427_4581093.html

9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济环发[2020]36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11/12/art_10463_4760948.html

摘要:调整内容: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由之前部分区域调整为全域。其他区县(功能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暂保持不变。

10关于印发济南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12/22/art_10445_4762614.html

淄博市:

1、淄博市贯彻落实鲁政字〔2019〕212号文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淄政字〔2020〕8号)

http://www.zibo.gov.cn/art/2020/1/21/art_1569_1877250.html

2、关于公布2020年淄博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淄环发〔2020〕33 号)

http://epb.zibo.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b89903d8c2a54fddae8b476ca5eca385.pdf

3、淄博市2020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http://epb.zibo.gov.cn/art/2020/3/30/art_395_1908214.html

4、淄博市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公告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19/art_395_1876251.html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51号)

http://www.zibo.gov.cn/art/2020/5/20/art_1570_1938736.html

6、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容缺受理审批的通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5/27/art_395_1943090.html

7、关于下达全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任务的通知(淄环发〔2020〕47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0/5/18/art_395_1948105.html

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20〕65号)

http://www.zibo.gov.cn/art/2020/7/15/art_1569_1977571.html

9、淄博市2020年6月份、上半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7/24/art_395_1983002.html

10、淄博市2020年7月份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8/18/art_395_2000456.html

11、发布《淄博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淄博市重金属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淄环发〔2020〕90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0/8/27/art_395_2005858.html

12、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20]100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0/9/10/art_395_2013288.html

13关于对排污许可事项实施全程网办的公告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0/19/art_395_2032403.html

摘要:(1)取消现场受理环节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申请、变更、延续事项,无需再进行现场材料受理,受理环节由现场受理改为线上受理。排污许可事项全程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进行办理。单位填报完毕相关表格后,直接在系统内提交,重点管理企业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企业提交至区县各分局。

2)全程网办办结时限

市局、各分局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含三方审核及企业修改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排污许可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3)线上受理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排污许可事项登记信息表。

(二)排污许可证变更材料:排污许可变更明细表;排污许可证原件(邮寄);排污许可事项登记信息表。

(三)排污许可证延续材料:排污许可证原件(邮寄);排污许可事项登记信息表。

14、淄博市2020年9月份及三季度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0/22/art_395_2034320.html

152020年9月及三季度全市各区县及镇办(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0/22/art_395_2034321.html

162020年10月全市各区县及镇办(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1/17/art_395_2050981.html

1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单位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2/2/art_395_2053833.html

182020年11月份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2/14/art_395_2061397.html

192020年11月全市各区县及镇办(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2/14/art_395_2061405.html

潍坊市:

1、关于加快铸造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潍政办字〔2020〕23号)

http://xxgk.weifang.gov.cn/szfbgs/202003/t20200324_5577859.html

2、关于建立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24号)

http://xxgk.weifang.gov.cn/szfbgs/202003/t20200324_5577848.html

3、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的通知(潍环发(2020 )14号)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tzgg/202003/P020200309556887219623.pdf

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落实方案的通知(潍环发〔2020〕39号)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tzgg/202004/t20200424_5590954.htm

5、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关于试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潍环函〔2020〕171号)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tzgg/202007/t20200701_5635075.htm

62020年9月和1-9月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hjzl/hjkqzlzkfb/202010/t20201020_5723936.htm

7潍坊市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涉及的企业、项目名单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hjjc/hjzf/202010/t20201016_5722517.htm

82020年十月份全市水环境状况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yjgl1/202011/t20201119_5741328.html

9潍坊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202012/t20201224_5794249.html

10关于公布高污染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202012/t20201224_5794245.html

11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

12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清单(2020年本)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202012/t20201216_5763659.html

滨州市:

1、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滨政字〔2020〕15号)

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detail?tcode=N27d05844d9e4247454ad3e0ca84bcb92&code={20200302-1023-0709-5374-005056BB2F8A}

2、滨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detail?tcode=&code=N0a05c72b2b1cf4898d0b75e209192f43

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35号)

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detail?tcode=N27d05844d9e4247454ad3e0ca84bcb92&code={20200508-1004-4986-6469-005056BB2F8A}

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58号)

http://binzhou.gov.cn/zwgk/news/detail?code={20140101-0836-0866-3025-005056BB2F8A}

5、关于滨州市2020年7月和1-7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018.html

6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076.html

7关于2020年9月和1-9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077.html

8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截至2020年11月20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29.html

9关于做好“排污许可”事项权限调整落实情况的通知(滨环办字[2020]64号)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07.html

10关于2020年10月和1-10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08.html

11滨州市2020年度污染地块名录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75.html

12、关于2020年11月和1-11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63.html

13、2020年12月份滨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月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64.html

14、2020年11月份阳信县重点排污单位废水废气监测数据第二批

http://hb.binzhou.gov.cn/zdpw/html/?2151.html

15、2020年11月份沾化区重点排污单位土壤监测数据

http://hb.binzhou.gov.cn/zdpw/html/?2153.html

聊城市: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打好碧水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聊政字〔2020〕8号)

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channel_20191122174826155699/channel_20191122174826399149/channel_20191122174826796331/202004/t20200413_5006452.html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20〕23号)

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channel_20191122174826155699/channel_20191122174826399149/channel_20191122174826852578/202004/t20200426_5006588.html

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聊环函〔2020〕16号)

http://www.liaocheng.gov.cn/xxgk/szfbmxxgk/shjbhj/202006/t20200624_3145586.html

临沂市:

1、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36939.htm

2、临沂市2020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4/36989.htm

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http://hbj.linyi.gov.cn/info/1617/39154.htm

摘要: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20〕156 号)要求,我局梳理了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跨省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省内跨地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备案为我局告知承诺事项,现予以公布。

4、临沂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38098.htm

摘要:一、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每年4月份更新并公布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企业。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水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建立档案,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通过排查发现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四)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五)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六)搬迁及关闭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5临沂市2020-2021年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39449.htm

62020年9月份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39510.htm

7、关于豁免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4/39277.htm

8、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承接审批事项的公告

http://www.yishui.gov.cn/info/9137/189448.htm

摘要:一、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管理范围

(一)滨河项目区(包括开发区核心区)、城北项目区、河西项目区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庐山项目区、青岛保税港区沂水经济合作区、中轻跨境产业园、高端食品产业园的全部企业。

(三)滨河项目区内的破产、停产、清退企业。

(四)经过评审,同意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

(五)开发区管委会内设公司投资建设的工业、市政类项目。

(六)市政类项目的审批结合管理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和划定区域(详见附件3)界定。企业范围(道路侧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其他侧以企业围墙为界)和划定区域内的所有市政类项目都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范围以外及跨范围建设的市政类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跨范围建设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好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区域内部分的审查并出具相应图纸。

二、审批权限界定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管理范围内工业类及市政类项目所涉及的52项划转事项的审批工作。以开发区管委会为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在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其他非工业类项目、跨管理范围实施的市政类项目仍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

9、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71/36035.htm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20]38号)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39972.htm

11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0年5月-2020年10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2671.htm

12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0年5月-2020年11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3208.htm

132020年11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3171.htm.

1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43178.htm

15、临沂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43182.htm

青岛市:

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严禁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的意见(青环发〔2020〕45号)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8355/n24628369/n24628383/200526111308474387.html

东营市:

1、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0年修订)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0/10/9/art_37836_9838501.html

2、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东环发〔2020〕42号)

德州市:

1、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54 号)

http://dzbee.dezhou.gov.cn/n23586430/c58961294/content.html

2关于印发德州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5966972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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