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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1-01-05

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1/09/content_5559658.htm

摘要: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其他部委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012/t20201216_1252995.html

2、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2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0/art_e3740bb44c544e989ba260b8ab13b868.html


三、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滤膜压片/γ能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4_812876.html

2、关于发布《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 2020年第6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6_813360.html

3、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07_811896.html

4、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0_812316.html

5、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12/t20201216_813415.html

6、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17_813570.html

7、关于发布《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8_813924.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1151-2020)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 705-2020)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HJ 1152-2020)

8、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8_813926.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

二、《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

9、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18_813925.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17_813570.html

11、《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t20201218_813921.html

12、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4_814606.html

13、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3_814469.html

摘要: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一、《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三、《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四、《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五、《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六、《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七、《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八、《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

14、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苯酚》(2020年版)及其技术报告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4_814675.html

15、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22_814322.html

16、关于发布《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等三项技术导则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5_814802.html

17、关于发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5_814844.html

18、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0_815493.html

19、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661.html

20、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612.html

摘要: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一、《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2020)

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 2020)

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202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

21、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692.html

摘要: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22、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湖泊营养物基准—中东部湖区(总磷、总氮、叶绿素a)》(2020年版)及其技术报告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0_815561.html

23、关于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等六项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9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31_815725.html

摘要: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2部分:损害调查》(GB/T 39791.2-2020)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 39792.1-2020)

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GB/T 39792.2-2020)

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

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2部分: 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4、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0〕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30_815546.html

2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1/t20210104_815870.html


四、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温排水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6.shtml

来信:电厂冷却用的温排水是否属于清净下水

回复:在排放标准中,一般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温排水、锅炉循环水等。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2、关于雨水排放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5.shtml

来信:初期雨水我们进行收集后,我们进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们现在不清楚雨水的具体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

3、关于排入园区电镀污水厂执行什么标准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4.shtml

来信:电镀园区配套建设有厂房及电镀污水处理厂,一企业进驻电镀园区租赁厂房进行电镀生产。电镀废水排出企业租赁的生产车间进入园区电镀污水处理厂前是否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或3 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还是执行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还是在污水处理厂后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

回复: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来信提到的电镀企业废水在排入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前,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到该标准表2或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应达到企业与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商定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关于生态环境部原74个和现168个城市名单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3.shtml

来信:本人为环保行业从业人员,注意到生态环境部定期发布的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扩大至16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请问原74个重点城市和现168个重点城市名单能否提供?

回复: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74个城市为2012年第一批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名单如下: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我部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进一步扩大,充分发挥排名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作用,传导治污压力,促进协同治理,为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积极效应。168个城市名单如下: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晋城、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呼和浩特、包头、朝阳、锦州、葫芦岛、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舟山、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阜阳、宿州、滁州、六安、宣城、池州、亳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洛阳、三门峡、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重庆、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眉山、宜宾、雅安、资阳、南充、广安、达州、咸宁、孝感、黄岗、武汉、黄石、鄂州、襄阳、宜昌、荆门、荆州、随州、南昌、萍乡、新余、宜春、九江、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福州、厦门、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5、关于HJ1077-2019的相关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31.shtml

来信:HJ1077-2019现已实施,目前饮食油烟的排放标准仍执行GB18483 ,那么HJ1077-2019是指替代了GB18483中的附录A,还是两个分析方法均可;由于HJ1077-2019中并未明确提出废止GB18483中附录A的方法,也未说明替代,请问,这两个方法都要保留吗?用HJ1077-2019测出的油烟会否可以依据GB18483的标准进行评判,是否需要按照gb18483的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

回复:一、《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并未替代《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附录A的内容,两个方法都为现行有效标准,但随着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CTC)实验室用途淘汰进程的加快,鼓励优先使用HJ 1077-2019方法。同时,我们也将尽快通过GB 18483-2001标准的修订废止附录A的监测方法。

二、我部于2019年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按照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标准实施后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标准相应污染物的规定。即HJ 1077-2019可作为GB 18483-2001附录A的等效替代方法,测出的油烟浓度应按照GB 18483-2001的要求进行折算。

6、关于稳态噪声定义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9.shtml

来信:GB12348-2008中给出了稳态噪声的定义: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目前,环境监测行业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麻烦老师给我们说明一下,这个定义应如何理解?

回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7、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6.shtml

来信:在进行扰民噪声测量时,背景噪声值超过功能区限值,且无法降低背景噪声。被测声源在其边界和敏感点测量的数据经修正后也超过功能区限值。此时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以判定此被测声源超标排放,为什么?

回复:噪声测量值包含了被测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即可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被测噪声源是否超标,应通过被测噪声源排放值与相应标准限值比较来判定,超过标准限值即认定超标,不超过即认定达标。

8、关于稳态与非稳态噪声区分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4.shtml

来信: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请问是指最大值Lmax与最小值Lmin之差 还是指噪声打印条中的SD值? 针对此标准中没有明确,环境监测人员存在一些争议。

回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 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 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9、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2/t20201225_814721.shtml

来信:根据HJ 941-20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描述的内容识别风险物质,根据6.1计算涉气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计算出来<1后,编制内容中还有评估M值和E值的必要吗。

回复: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4 分级程序”,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当计算的涉气或涉水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可直接判定企业突发大气(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一般-大气(Q0)”或“一般-水(Q0)”。另外,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进一步评估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和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作为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的基础和依据。


五、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1/1/art_107851_110041.html


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

http://zfc.sdein.gov.cn/hjbhdfxfg/201809/t20180928_1477276.html

摘要:(1)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2)在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4)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2、《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

http://zfc.sdein.gov.cn/hjbhdfxfg/201212/t20121214_821669.html

摘要:(1)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要求。”

5)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家产品包装标准”修改为“国家产品包装强制性标准”。

6)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7)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8)将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9)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3、印发关于支持发展环保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5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2/t20201230_3502248.html

摘要:一、健全推进机制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三、扩大产业市场;6.完善环境基础设施。2021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2021年年底前,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对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123个特色产业集群开展环保专项治理。

四、壮大环保制造业;10.做强大气治理装备行业。重点发展挥发性有机物、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恶臭气体、移动源尾气治理装备。培育支持余热回收、工业废气制氢技术装备研发生产。11.做专水处理装备行业。重点发展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污泥高效处理、农村污水一体化处理、畜禽养殖废液处理等装备和膜材料、水处理药剂。培育支持高盐废水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生产。12.做大固废和土壤处理装备行业。重点发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土壤修复等装备。培育支持焚烧飞灰、秸秆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生产。

五、发展环境服务业;14.规范服务市场。2021年年底前,在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化环境检测、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治理及设施运营、清洁生产审核、污染场地风险调查评估等领域,建立环保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

六、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业;16.加快赤泥和黄金冶炼尾渣利用。推动赤泥在生产透水砖、砂石、高速路填充料上的综合利用,加快黄金冶炼尾渣综合处理技术研发进程,以烟台等市为重点加强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强化产业科技创新;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强化产业支撑。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行电子联单的通告(鲁环发〔2020〕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2/t20201211_3486001.html

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鲁环函〔2020〕49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12/t20201231_3503917.html


七、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济南市:

1、关于印发济南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12/22/art_10445_4762614.html

淄博市:

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单位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2/2/art_395_2053833.html

2、2020年11月份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2/14/art_395_2061397.html

3、2020年11月全市各区县及镇办(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2/14/art_395_2061405.html

滨州市:

1、滨州市2020年度污染地块名录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75.html

2、关于2020年11月和1-11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63.html

32020年12月份滨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月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64.html

42020年11月份阳信县重点排污单位废水废气监测数据第二批

http://hb.binzhou.gov.cn/zdpw/html/?2151.html

52020年11月份沾化区重点排污单位土壤监测数据

http://hb.binzhou.gov.cn/zdpw/html/?2153.html

临沂市:

1、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0年5月-2020年11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3208.htm

2、2020年11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3171.htm.

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43178.htm

4、临沂市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43182.htm

潍坊市:

1、潍坊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202012/t20201224_5794249.html

2、关于公布高污染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202012/t20201224_5794245.html

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

4、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清单(2020年本)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202012/t20201216_5763659.html

德州市:

1、关于印发德州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5966972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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