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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2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2-01-04

一、国务院文件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29/content_5583525.htm

2、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2/22/content_5588274.htm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5/25/content_5611696.htm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08/content_5641438.htm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08/content_5641438.htm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19/content_5643674.htm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24/content_5644613.htm

8、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6/content_5644984.htm

9、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09/content_5649924.htm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11/t20211110_959886.shtml


二、生态环境部文件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1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5_816131.html

2、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12/t20201230_815495.html

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部令 第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4_815858.html

4、关于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1/t20210106_816299.html

5、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8_816595.html

6、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1/t20210108_816592.html

7、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1/t20210113_817221.html

8、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与前三批中撤销、暂停开放单位名单的通知(环办宣教〔2020〕3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12/t20201231_815651.html

9、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1/t20210107_816408.html

10、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2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21_818173.html

11、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02_819944.html

1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02_819938.html

1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1/t20210126_818677.html

1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1/t20210129_819435.html

15、关于印发《“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环宣教〔2021〕1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23_822116.html

16、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23_822110.html

17、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2/t20210221_821778.html

18、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九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459.html

19、关于发布2021年全国可继续使用倾倒区和暂停使用倾倒区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463.html

20、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510.html

21、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3/t20210325_826163.html

22、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29_826480.html

23、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3/t20210330_826728.html

24、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1〕13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31_826803.html

25、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4/t20210423_830095.html

26、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26_830502.html

27、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21_829704.html

28、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25_830319.html

29、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30_831400.html

30、关于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4/t20210430_831538.html

31、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20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4/t20210428_831153.html

32、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环科财函〔2021〕4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104/t20210428_831139.html

33、关于发布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吉祥物视觉识别规范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30_831570.html

3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中生环督办〔2021〕1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105/t20210517_833112.html

35、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8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5/t20210517_833036.html

36、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5/t20210519_833574.html

37、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5/t20210525_834444.html

38、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令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部令 4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5/t20210520_833740.html

39、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5/t20210531_835481.html

40、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5/t20210531_835511.html

41、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6/t20210618_839512.html

42、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6/t20210623_841359.html

43、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21〕4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6/t20210603_836142.html

44、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6/t20210608_836846.html

45、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6/t20210603_836141.html

摘要:一、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经研究,你厅来函请示的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

对于粮食烘干建设项目,若主要建设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执行;对建设内容中还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应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4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7/t20210709_846124.html

47、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1批 总第4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7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7/t20210712_846416.html

48、关于2020年全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7/t20210722_849539.html

49、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7/t20210706_845480.html

50、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7/t20210727_851553.html

51、关于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7_861074.html

52、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 总第8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0_858462.html

53、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0_858461.html

54、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8/t20210805_854161.html

55、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8/t20210824_860298.html

摘要: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夯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

二、切实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内容。(聚焦“三同时”监管重点。重点关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有关国际条约履约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情况;环评批复文件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统一自主验收监管内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性检查为主的原则开展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八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同时,还应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断优化监管方式。(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专家库建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辅助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借助第三方力量,从专业角度对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以及生态环保措施的批建一致性、达标排放的技术可达性、生态环境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判,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依托信息化平台。

四、持续加大惩戒和督促力度。(依法处理处罚。加大督政力度。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的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实施的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约谈、限批、通报等手段,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切实按其承诺内容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项目抽查。

5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9/t20210910_923134.html

57、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9/t20210910_922934.html

58、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9/t20210910_922236.html

59、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9/t20210906_900190.html

60、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9/t20210916_945621.html

61、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科财函〔2021〕15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109/t20210901_884575.html

62、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1_956086.html

63、关于命名第五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3_956361.html

64、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3_956362.html

65、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 总第5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9_957145.html

66、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26_957865.html

67、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45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18_956918.html

68、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1〕48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7_957904.html

69、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18_956917.html

70、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5_957707.html

71、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8_958149.html

72、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8_958166.html

73、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0/t20211029_958394.html

74、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环法规〔2021〕10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1/t20211115_960249.html

75、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乏燃料运输容器结构分析的载荷组合和设计准则》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5_960261.html

7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03_959018.html

77、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5_960279.html

78、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防脆性断裂的安全设计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9_961018.html

79、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9_961026.html

80、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1/t20211124_961564.html

81、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1/t20211125_961692.html

82、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1/t20211102_958837.html

8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12/t20211203_962985.html

8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4号 )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12/t20211221_964837.html

85、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1年 第6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03_962984.html

8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6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15_964248.html

87、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4_965184.html

88、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3批 总第6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7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3_965024.html

89、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3_965035.html

90、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7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7_965326.html

摘要: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如下: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2.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铅锌冶炼

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铜冶炼

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炼焦

5.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化工废盐

6.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

7.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钢压延加工

9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8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31_965899.html

92、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2/t20211215_964275.html

93、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24_965175.html

94、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大气〔2021〕2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29_965542.html

95、关于印发《“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55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08_963494.html

96、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1〕58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15_964273.html

97、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7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15_964220.html

98、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31_965901.html

99、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60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24_965183.html

100、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31_965785.html

101、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2/t20211231_965900.html


三、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镍等金属原材料是不是风险物质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5.shtml

来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第七部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为风险物质,作为以镍等重金属为原材料的企业往往最大储存量超百吨,而他们的临量为0.25,Q值超100,这样风险最低为较大风险,对于这类重金属该采取哪些必要的管控措施,他们会发生哪些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该如何理解?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水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对于涉重原料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重金属超标的淋溶水、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因此应该将其作为风险物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2、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7.shtml

来信: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 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四部分 易燃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经没有易燃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 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 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3、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8.shtml

来信: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 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4、关于风险评估中涉气风险物质包括液态物质疑问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9.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说到,涉气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也就是包括了液态物质。我们公司存在稀盐酸。在涉气风险物质中需要算一遍盐酸临界量,在涉水风险物质中再算一遍盐酸临界量,是这样吗?而且涉气的临界量与涉水的临界量都是一模一样的吗?在同时计算盐酸涉气风险与涉水风险时,我们最后得出盐酸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这样合理吗?

回复:态物质的涉气风险主要来自挥发形成气态物质,盐酸泄漏造成氯化氢挥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分别评估企业涉气和涉水风险,应分别计算,开展涉水和涉气风险分级计算时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环境受体敏感程度不同,得到的分级结果可能出现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在进行稀盐酸涉气风险分级时,稀盐酸的存在量可根据气态挥发量进行折减。

5、关于海洋疏浚工程应对分类管理名录哪个类别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3.shtml

来信:海湾的清淤工程,初步设计疏浚工程量125.4万m3,对应《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中表2的其他海洋工程中的疏浚、充(吹)填等工程,且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部分修改)中的海洋工程,没有对应本项目的类别(本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内,但不涉及围填海工程和海上堤坝工程)。这样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哪个类别合适?因为疏浚的海域不在航道范围内,但紧邻航道,这样可参照“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68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中的航道工程”编制报告书吗?

回复:2020年11月,我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此外,根据来函所述信息,建议按照《名录》第160类别“其他海洋工程”中“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6、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4.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表2中,有关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评估指标“(1)不涉及附录A有毒有害气体”, 问题一:这里的有毒有害气体%22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 有毒气态物质吗?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这类物质,若发生事故时有HCl、氨气挥发出来,是否也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回复:问题一:有毒有害气体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有毒气态物质。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物质,不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7、关于实际监测值超标,修约值达标情况如何判定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5.shtml

来信:2019年01月07日《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中要求噪声测量结果应修约至个位。如果某厂界执行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夜间50dB,昼间该厂界某点位噪声监测值为60.4dB,背景值为50.0dB,依据HJ706-2014中5.2的规定,不做修正,依据HJ706-2014中8.1的规定,修约后噪声排放值为60dB。此修约后噪声排放值满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60dB)。此时能否评价为达标?

回复: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的相关要求,将噪声测量值修约到个位数,昼间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为60dB(A),未超过2类声功能区厂界噪声昼间标准限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4.1.1条“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应判定为达标

8、关于大气预测环境质量现状基本污染物取值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9_826563.shtml

来信:现环境空气质量模型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内购买的气象数据,其中基本污染因子,环境空气质量逐日数据仅国控站点有数据,省控站点逐日数据未公开(当地政府网站会有月报公开,但未明确其数据取值方式)。此类情况,项目涉及基本污染因子需叠加分析,应采用现状监测还是取用评价基准年内,已公开的每月数据取均值,还是取国控站点数据。

回复: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2-2018)》相关要求,在进行现状评价时,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6.2.1.2条款)。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6.2.1.3条款)。建议基于以上原则,选择适用的现状监测数据。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可按要求进行补充监测(6.2.3条款)。 2.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要求,污染物年均值、月均值均由日均值算术平均后得到。

9、关于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不合理设定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9_826568.shtml

来信:2017年6月发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地表水21项指标中pH值的浓度根据该规定11页码中的数据修约要求,应该保留一位小数,但是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至县级站统计数据时都按照整数进行分析排名,其中pH值极容易造成排名不合理。例如两个水质断面除pH外其余项目都达到或优于3类标准,一个pH指为8.6,一个断面为9.4,修约后都是9,但是一个是劣5类水质,一个至少3类水质,这样两个断面排名一致,这样实际排名有误。而且,pH值不统计小数位数,各个城市水质排名误差较大,可能出现pH值单项指标分指数为0,个别断面水质很好但因pH值导致排名垫底,希望上级确定该统计方式设定合理性,不因为不合理设定导致水质排名垫底,给予基层工作人员更高的积极性。

回复: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所有监测指标的手工和自动数据参与统计后采用修约后的数据进行水质评价,其中pH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保留整数。 而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7〕51号),各城市的水质指数是在断面水质评价指标基础上进行计算得出的。为了充分区分各城市的结果差异,在计算结果中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数位数,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10、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0.shtml

来信: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进行监测呢?

回复: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11、关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3.shtml

来信:2020年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基础上划定了15种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是否包括《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所划定的除《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以外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回复:2020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确定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等15大类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其中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并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进行动态完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包括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江苏省生态空间中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管控区域,应根据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中的环境敏感区范围,以及江苏省有关规定,逐一对照判断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12、关于HJ 552夜间噪声测量时间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4.shtml

来信:在HJ 552-2010标准中6.5.3.2.b)监测频次:夜间监测2次(22:00-24:00和24:00-6:00),指的是第一次必须是在22:00-24:00,第二次必须是在24:00-次日6:00之内?还是这两次测量的时间只要是在22:00-次日6:00之内就可以?

回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第6.5.3.2.b)条的要求,夜间两次监测应分别在22:00-24:00和24:00-次日6:00两个时段内进行。规范设定此要求是由于这两个时段的交通流量有较明显的差异。

13、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6.shtml

来信:镀铬工序排放铬酸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价铬是否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

回复:《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铬酸雾排放标准限值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镀铬工序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铬酸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14、关于驻外使馆人员带车回国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10.shtml

来信:我是外交部驻黑山大使馆回国人员,于2020年11月底离任回国,回国前在瑞典沃尔沃汽车公司订购一辆全新沃尔沃xc60汽车车架号为:YV1UZL1VCL1582272车辆排放标准为:欧6AM(使馆已做公证)现在由于河北地区环保排放为国6排放,河北省环保部门认定此车按照环保部第20号文件的对应标准为:国5排放由于已经实行国6排放所以交管部门以排放不达标为由不予办理车辆牌照业务

回复:2020年8月,我部联合外交部发布《关于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通知》(环办大气〔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车满足欧六AM (Euro 6d-ISC)排放标准,属于欧六d排放标准的子阶段,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购车辆原则上应至少满足国六、欧六d、美国Tier 3(bin70)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通知》,车辆通过在用车排放检验即为满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要求

15、关于油气回收检测仪是否需要升级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7/t20210713_846540.shtml

来信: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20952-2020于2021年4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现有*应油气回收检测仪7003 一台,厂家工程师说,GB20952-2020实施后,需要对7003油气回收检测仪进行升级(流量计更换为容积式流量计,压力表更换为正负压压力表),升级费用约2万元。对此我们很困惑,GB20952-2020实施后,是否对原有油气回收检测仪进行升级?如果需要升级,对哪些仪器部件进行升级

回复: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以下简称“该标准”)附录C“气液比检测方法”中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检测所使用的气体流量计应使用容积式的流量计。因此,当该标准的相关内容要求正式实施后,检测加油枪气液比的检测设备应使用容积式的流量计。 该标准附录A和附录B规定了在进行液阻和系统密闭性检查时所使用的压力表和流量计计量要求,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基本一致,流量计未限定为容积式流量计,压力表未限定为正负压压力表

16、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7/t20210713_846546.shtml

来信:第一百一十二条罚则中: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对这一罚则的处罚金额存在异议。 请问这里表述的不足20万,是指罚款不足20万还是指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换句话说,这里的处罚下线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

回复:关于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罚下限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的问题,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处罚下限应是60万元

17、关于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7/t20210713_846551.shtml

来信:如果一个企业内部生产、使用、存储的物质查HJ169-2018无对应风险物质,仅“三废”污染物中含风险物质,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应急物资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备案吗?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后发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需要依法进行编制与备案吗?如果需要:根据HJ169-2018,Q<1,判断风险潜势为I ,为简单分析,无环境风险评价范围。那如何判定风险影响范围并确定风险受体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中的“能够让周边居民和单位获得事件信息”中的“周边”所指的具体范围?

回复: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另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因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或属于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中的“能够让周边居民和单位获得事件信息”中“周”的范围,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环境风险受体等内容进行判断。

18、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69.shtml

来信: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这原厂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园区内调整都可以认定是附近,还是有明确的距离限定。

回复:《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

19、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1.shtml

来信: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有几个问题咨询。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可进行统计,但《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总站水字〔2020〕55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时,不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二者在数据统计和评价是存在矛盾,以哪个为准,请予以解答。 2、《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当受浊度和盐度影响,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水体水质状况时的监测数据,受影响指标可不参与水质评价,包括一般水体浊度高于500NTU、感潮河段浊度高于200NTU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和感潮河段或高盐水体电导率高于3000μS/cm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但在实际考核评价过程中,总站未明确受影响指标,也并未剔除相关数据。请予以解答。 3、因各省提出入海河流断面受海水倒灌、盐度影响,全国从155个入海断面中,筛选出83个断面受海水影响潮汐现象明显,能否提供155入海断面和83个断面清单或相关文件。

回复: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是指自动站正常运行期间的数据有效率不低于60%;《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中,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是指用于水质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少于6条。因此,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2、受高浊度、高盐度影响的水体,因各水站所用仪器不同,抗干扰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质控相关规定及自动监测数据三级审核技术要求,结合水站的“一站一策”原则,每月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并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参与水质评价的数据。 3、根据《“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十三五”期间入海控制断面195个中,建有水站的断面155个,依据长期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来看,入海控制断面是否受潮汐影响及影响时间并非固定,因此每个月的受潮汐影响的断面数量也不同。

20、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2.shtml

来信: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 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21、关于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3.shtml

来信: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规范中并没有平均浓度偏差计算公式。对于这个偏差的理解,第一种理解为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对两个站点平均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两个点位平均值)/两个点位平均值*100%;第二种理解为把原点位作为真值,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偏离真值的大小,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100%。这个应该是哪种计算方式?

回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22、关于HJ 664-2013中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4.shtml

来信: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附录B中提到了“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对平均浓度偏差的计算的应该怎么理解?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的差,除以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还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原点位平均浓度的差,除以原点位平均浓度?

回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 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23、关于标准GB 20952的疑问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23_860030.shtml

来信:1、GB 20952-2007是否已在2021.04.01作废? 2、GB 20952-2020中7.2条款,要求“2022 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那是否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现有加油站还是执行2007年版,这段时间内,2007版与2020版并行?2007版也可出具CMA报告或者可直接进行标准变更备案,用2020年出具CMA报告?

回复:1.国标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7.1条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第7.2条规定:2021年4月1日新建加油站起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对于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站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GB20952-2007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2.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2007年版,用2007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或进行标准变更备案后采用2020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2020年版国标和2007年版国标要求在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系统密闭性和加油枪气液比控制方面基本一致,进一步增加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两个限值要求。

24、关于法规冲突解释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9/t20210908_907786.shtml

来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销售II类射线装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II类射线装置为登记表,请问这个冲突如何处理,辖地管理部门解释说:管理部门参照许可办法,II类还是需要报告表,请问主管部门能否出文说明如何选择。

回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均为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要求填写登记表进行环评登记。

25、关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是否有效的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9/t20210913_936656.shtml

来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在网上能找到的版本是1994年的,没有找到宣布失效的文件,说明还有效,但是又感觉得时间太久了,对它的有效性产生怀疑,现在特来求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不知道这个文件目前是否有效还是有其他的替代文件?

回复:来信中提到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版)现已失效。我部于2008年9月27日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8号),该文件明确了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生态环境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该文件现行有效。

26、关于排污许可噪声检测的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9/t20210913_936660.shtml

来信:噪声检测时,排污许可上要求测企业四个厂界的噪声,但企业的四个厂界和验收时发生了变化,企业周围有了新建的其他企业与他紧邻,相当于没有了厂界,排污许可证已经办理完,这样的厂界噪声还需检测吗?

回复:一般情况下,紧邻企业共用厂界的位置可不设监测点位。如排污许可有相关要求,应按照要求进行监测或与当地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27、关于快速道旁修建房屋噪音超标权责管辖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9/t20210913_936686.shtml

来信:1.快速道是先于房屋存在,后修建房屋的开发商应采取快速道旁边的噪音减噪措施,比如修建声屏障。2.快速道位于开发商红线地块外,有一条支路分开了快速干道与该房屋,开发商没有权利在该快速道侧安装隔音屏减少噪音。3.开发商在售房时有在售楼部角落公示快速道的不利因素,但是没有主动引导知晓该不利因素,公示了不利因素是否就代表房屋可以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20》,《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了呢?后与快速道修建房屋但超出开发商房屋红线的类似问题可能是监管的盲区,该盲区没有得到完善的话可能会产生噪音扰民的民生问题。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依法此类情况原则上由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降低噪声的措施或承担相关噪声治理设施的建设费用。《噪声法》正在修订,关于“先路后房”建设单位的责任将在此次修订后进一步完善。。

28、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9/t20210913_936691.shtml

来信:《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29、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11/t20211126_961915.shtml

来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相关分类说明与依据是什么?

回复: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指南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上述指南对“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有具体说明。

30、关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监测因子的选择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11/t20211126_961916.shtml

来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污染因子的选择依据。如果通过自行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业特征污染物之外污染物超标情况如何处理。

回复: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监测指标分为初次监测和后续监测两种情形。初次监测,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 36600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T 14848表1常规指标(微生物、放射性除外)。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应根据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将其纳入企业内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后续监测,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该重点单元对应的任一监测点/监测井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及该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这是因为考虑到初次监测时,企业对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并不清楚,监测土壤与地下水标准基本项目中与企业工艺无关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有助于企业掌握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如通过自行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业特征污染物之外的污染物超标的,可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31、关于道路临时占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11/t20211126_961917.shtml

来信:土壤污染修复施工结束后,施工临时用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有关要求,土壤修复完成后要对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采样。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包括:修复设施所在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修复过程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等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32、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问题的答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11/t20211126_961918.shtml

来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是否需提出回填土的判断依据并说明回填土来源。

回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查明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如需对回填土来源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可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有关要求,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进行识别和描述。


四、其他部委文件

发改委:

1、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1/t20210111_1264794.html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38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12/t20201228_1260594.html

3、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990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1/t20210108_1264625.html

4、关于印发化学原料药等6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0〕1983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1/t20210119_1265242.html

5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3/t20210324_1270286.html

摘要:

(五)主要目标。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

  三、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

  (六)煤矸石和粉煤灰。持续提高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

  (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

  (八)冶炼渣。加强产业协同利用,扩大赤泥和钢渣利用规模,提高赤泥在道路材料中的掺用比例,扩大钢渣微粉作混凝土掺合料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利用。不断探索赤泥和钢渣的其他规模化利用渠道。鼓励从赤泥中回收铁、碱、氧化铝,从冶炼渣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逐步提高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九)工业副产石膏。拓宽磷石膏利用途径,继续推广磷石膏在生产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磷石膏在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制备绿色建材、石膏晶须等新产品新材料,扩大工业副产石膏高值化利用规模。积极探索钛石膏、氟石膏等复杂难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利用途径。

  (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以及将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不断提高利用质量、扩大资源化利用规模。

  (十一)农作物秸秆。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用优先,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发挥好秸秆耕地保育和种养结合功能。扩大秸秆清洁能源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推进生物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不断拓宽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炭基产品、聚乳酸、纸浆等,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的运管服务,打通秸秆产业发展的“最初一公里”。

6、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642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5/t20210513_1279763.html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5/t20210506_1279236.html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6/t20210603_1282519.html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wb/202107/t20210707_1285527.html

10、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1〕1205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8/t20210824_1294479.html?code=&state=123

11、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8/t20210819_1294021.html?code=&state=123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9/t20210916_1296856.html?code=&state=123

13、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

http://www.sxzydz.com/show/1408.html

1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0/t20211021_1300583.html?code=&state=123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524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1/t20211109_1303467.html?code=&state=123

1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1/t20211115_1304012.html?code=&state=123

1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21〕1812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wb/202112/t20211222_1308922.html?code=&state=123

18、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767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2/t20211216_1308191.html?code=&state=123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04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2/t20211220_1308649.html?code=&state=123

 

工信部: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yclgy/art/2021/art_c5113be40ac248ca9eec30a4a9826e04.html

2、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及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1/art_08c35c37382e48b894de40589181b514.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5号-《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1/art_5202c6c6032a476c8d7591e895dd30f0.html

4、《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1/art_a023a9ceddaf4eeca2f3eb5a8cf5c35d.html

5、关于印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信部联节〔2021〕213号)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1/art_ea497a991d0e46639a112aeb7e965fba.html

 

住建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2号)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7/t20210713_250801.html

 

五、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1/4/art_107851_110070.html

摘要: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1〕2号)

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1/t20210118_3515177.html

摘要:第十五条  列入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2/11/art_107851_110698.html

摘要:1、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鸡年出栏4000只以上;“(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6、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六)畜禽养殖代码;“(七)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省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字〔2021〕41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3/3/art_107861_110876.html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21〕5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4/25/art_107851_111958.html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和调整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鲁政字〔2021〕95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5/26/art_107861_112460.html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湾长制工作要点和3个省级海湾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47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6/2/art_107851_112599.html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6/22/art_107851_112923.html

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21〕12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8/26/art_107861_113976.html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43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8/19/art_107861_113856.html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营市辛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21〕140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8/5/art_107861_113664.html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68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9/24/art_107861_114396.html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9/19/art_107861_114336.html

1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芽庄湖保护规划和马踏湖保护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21〕149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9/8/art_107861_114116.html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9/30/art_107851_114527.html

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20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11/9/art_107851_115119.html

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12/31/art_107851_116439.html

 

六、山东省发改委文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487号)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1/6/24/art_91082_10312268.html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1/7/30/art_91479_10316826.html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7/7/art_107862_113134.html

 

七、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1〕11号)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1/8/4/art_102885_10295641.html

摘要:一是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飞灰收集、贮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规范标准要求,并做好飞灰管理台账的记录、存档等工作。二是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根据焚烧设施长期运行需求合理规划飞灰处置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支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统筹共享飞灰处置,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是规范市场化方式委托处置飞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四是严格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处置。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入场要求的,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并按要求定期检测,进入填埋区的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同时要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五是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和飞灰深井贮存等技术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六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要建立推进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加大对违规处置飞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0〕5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01/t20210105_3506697.html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5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01/t20210104_3505092.html

3、《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 告 2020年 第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_2583/202012/t20201231_3503893.html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字〔2021〕1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1/t20210122_3519260.html

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2/t20210202_3526123.html

摘要:一、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设施建设。对治理设施不齐全、运行效果不理想、挥发性有机物不能有效收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督促未完成治理设施更换或提升改造的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二、提早协调企业错时停产检修。指导辖区内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全年停产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协调企业将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之外的时间段内。对确实不能安排的,组织企业制定停产检修期间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将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尽可能收集完全并及时处理。

三、持续开展旁路摸底排查。开展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摸清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情况。对非必要旁路,督促企业于2021年4月1日前拆除;对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求企业报备,通过安装铅封、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和保存使用记录等方式加强监管。

四、继续开展错时加油。鼓励加油站在夜间加油、卸油,出台夏、秋季晚8点至早6点加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的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情况排查。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环发〔2020〕50号)相关要求,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企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加大对火炬系统检查力度,杜绝企业利用火炬系统排放废气。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全面掌握储罐底数,将储罐密封点检修纳入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排查。

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3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2/t20210226_3539459.html

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鲁环字〔2021〕4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3/t20210305_3544442.html

摘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5.1.8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直接用于农田、林地灌溉或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不视为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中的沼渣、沼液是指畜禽养殖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经发酵和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沼肥,不包括餐厨垃圾等含有盐分等其他成分的废弃物发酵产生的渣液。餐厨垃圾等废弃物渗滤液排放应当执行相应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8、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3/t20210312_3548993.html

9、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第1号 公告)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_2583/202103/t20210326_3560543.html

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鲁环字〔2021〕9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4/t20210416_3580082.html

摘要:二、持续提高排污许可工作质量(一)规范管理工作流程。(二)巩固提高核发质量。(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禁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制定后续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难点重点问题,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政策,结合排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排污许可证调整决定。(四)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单更新。

三、督促落实排污管理要求(一)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二)落实台账记录要求。(三)落实执行报告要求。(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五、加强制度衔接与数据应用

(一)衔接环境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排污单位。扣紧环评、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执法三个管理环节,建立健全数据移交与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开展“三监”联动(即监管、监测、监督)基础性工作,发挥监测、执法“管落实”作用。(二)实现数据融合统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数据上报依据。(三)服务环境要素管理。完成与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大数据接口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数据分析与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市自主开发应用系统。结合水、大气、海洋、固体废物、农村(畜禽养殖)等环境要素管理需求,分类形成排污许可要素信息清单,为环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础数据。

1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通知(鲁环字〔2021〕8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4/t20210409_3573396.html

1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1〕7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4/t20210402_3568795.html

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04/t20210427_3589852.html

1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鲁环字〔2021〕12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4/t20210423_3586879.html

1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13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5/t20210521_3608748.html

16、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鲁环发〔2021〕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06/t20210603_3620268.html

17、关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问题的复函(鲁环办总量函〔2021〕8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b/202106/t20210621_3631698.html

摘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许可证有效期临近届满但未主动申请延续的排污单位,市级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强化对企帮扶,主动提醒督促排污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对确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办理延续手续的,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

对经反复提醒且无合理理由拒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对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8、关于印发《山东省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1〕14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6/t20210611_3625898.html

1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1〕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07/t20210714_3672664.html

2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鲁环发〔2021〕4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07/t20210719_3675554.html

2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21〕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07/t20210726_3679955.html

2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21〕94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107/t20210716_3674386.html

23、关于建立在用车用油品溯源机制的通知(鲁环字〔2021〕154号)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7/t20210707_3654059.html

2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的通知(鲁环字〔2021〕16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7/t20210716_3674413.html

2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煤改气保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1〕19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835.html

2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环字〔2021〕19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824.html

2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环字〔2021〕19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796.html

2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汛期忌水危险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鲁环字〔2021〕19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841.html

2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环字〔2021〕20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20_3702926.html

3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21〕13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109/t20210918_3730142.html

3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金产业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的意见(鲁环字〔2021〕21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9/t20210906_3718933.html

32、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3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wb/202109/t20210907_3720045.html

3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切实提高规划环评质量的通知(鲁环字〔2021〕24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10/t20211029_3760562.html

34、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3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wb/202110/t20211020_3753301.html

35、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1〕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1/t20211115_3773093.html

3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8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1/t20211122_3778554.html

3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24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11/t20211115_3773137.html

3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开展环保管家、“环境医院”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鲁环字〔2021〕26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11/t20211126_3783161.html

39、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鲁环委〔2021〕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wb_39429/202111/t20211105_3766951.html

40、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2/t20211213_3804525.html

41、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1〕1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2/t20211210_3802336.html

4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1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2/t20211231_3827071.html

4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规划的通知(鲁环发〔2021〕1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2/t20211217_3811516.html

4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鲁环发〔2021〕1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2/t20211220_3812449.html

45、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鲁环发〔2021〕14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112/t20211228_3823732.html

4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21〕15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112/t20211217_3811520.html

4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265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12/t20211203_3792500.html

4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环字〔2021〕26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12/t20211210_3802375.html

4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生态环保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环字〔2021〕274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12/t20211228_3823786.html

 

九、山东省工信厅文件

1、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化工〔2021〕213号)

http://gxt.shandong.gov.cn/art/2021/11/18/art_15681_10296247.html

 

十、山东各地市文件

济南市:

1、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录制排污许可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填报视频教程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1/18/art_10445_4763738.html

2、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衔接使用工作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3/19/art_10427_4766058.html

3、关于印发《济南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3/29/art_10445_4766929.html

4、济南市2020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经营活动单位备案情况公示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4/28/art_10445_4768047.html

5、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济环字[2021]31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5/14/art_10427_4768497.html

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济政字〔2021〕45号)

http://www.jinan.gov.cn/art/2021/6/16/art_2613_4789127.html?xxgkhide=1

7、济南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7/6/art_10466_4769890.html

8、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8/19/art_10445_4771154.html

9、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莱芜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济环字[2021]53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9/3/art_10427_4771632.html

10、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21〕92号)

http://www.jinan.gov.cn/art/2021/12/17/art_2613_4902586.html?xxgkhide=1

11、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12/16/art_10445_4776803.html

 

青岛市:

1、关于印发青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1〕16号)

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bgt/gkml/gwfg/202107/t20210721_3184857.shtml

 

淄博市:

1、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环函[2021]17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1/2/1/art_395_2082232.html

2、淄博市2020年度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明白纸

http://epb.zibo.gov.cn/art/2021/3/3/art_395_2088540.html

3、2020年12月份及全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28/art_395_2091863.html

4、关于公布2021年淄博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3/31/art_395_2098953.html

5、关于下达2021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4/9/art_395_2102125.html

6、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淄博市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重金属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http://epb.zibo.gov.cn/art/2021/4/25/art_395_2109558.html

7、淄博市2020年度涉ODS维修企业备案情况公示

http://epb.zibo.gov.cn/art/2021/4/27/art_395_2110721.html

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8号)

http://www.zibo.gov.cn/gongkai/site_srmzfbgs/channel_shifubanwenjian/doc_60988258e75fefd7b4ff4580.html

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21〕49号)

http://www.zibo.gov.cn/gongkai/site_srmzfbgs/channel_shizhengfuwenjian/doc_60da7a17e3522aa991c3c674.html

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55号)

http://www.zibo.gov.cn/gongkai/site_srmzfbgs/channel_shifubanwenjian/doc_60da756cfb927aab57c3c6a6.html

11、2020年度淄博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http://epb.zibo.gov.cn/art/2021/6/23/art_395_2131611.html

12、淄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截至2021年6月22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6/22/art_395_2131096.html

13、2021年6月份及上半年环境质量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7/21/art_395_2141594.html

14、2021年7月份环境质量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8/26/art_395_2153114.html

15、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的通知(淄环发[2021]95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1/8/1/art_395_2147088.html

16、淄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8月10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8/10/art_395_2147682.html

17、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大芦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9/3/art_395_2166840.html

188月份生态淄博建设工作简报(2021第25期)

http://epb.zibo.gov.cn/art/2021/9/18/art_395_2163137.html

19、关于对淄博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名单的公示

http://epb.zibo.gov.cn/art/2021/9/30/art_395_2167697.html

20、淄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截至2021年9月30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0/13/art_395_2171719.html

21、9月份生态淄博建设工作简报(2021第28期)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0/25/art_395_2176202.html

22、关于公布绩效引领混凝土企业及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进行“一事一议”混凝土企业清单的通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0/29/art_395_2177746.html

23、关于对部分企业(生产线)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豁免的通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0/29/art_395_2177743.html

24、2021年10月份环境质量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1/22/art_395_2186871.html

25、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的公告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1/18/art_395_2187046.html

26、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2022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环发〔2021〕141号)

http://epb.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66_n_1605682603.5332/doc_61baa7d607f124910587b44d.html

27、2021年11月份环境质量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12/20/art_395_2218532.html


东营市:

1、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源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1/5/art_37836_10271896.html

2、东营市2020年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1/14/art_36678_10285685.html

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4/13/art_36678_10288822.html

4、东营市2021年4月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5/11/art_36678_10290001.html

5、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21〕23号)

http://www.dongying.gov.cn/art/2021/6/30/art_184931_16643.html

6、东营市2021年7月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8/13/art_36678_10293261.html

7、东营市2021年8月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9/18/art_36678_10294381.html

8、东营市2021年9月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10/13/art_36678_10295064.html

9、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11/25/art_36678_10296447.html

10、东营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http://sthj.dongy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ab68ddef4d48498fa4f928652975e0b7.pdf

11、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东营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通知(东环发〔2019〕61号)

http://www.dongying.gov.cn/art/2021/12/2/art_245895_2136.html?xxgkhide=1

12、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通知(东环发〔2019〕62号)

http://www.dongying.gov.cn/art/2021/12/10/art_245895_2132.html?xxgkhide=1

1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17号)

http://www.dongying.gov.cn/art/2021/5/13/art_184930_15762.html


潍坊市:

1、2020年十二月份全市水环境状况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yjgl1/202101/t20210114_5810104.html

2、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trsthj/202101/t20210105_5803469.html

3、关于印发青州市黑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寿光市城北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yjgl1/202102/t20210222_5822221.html

4、山东政务服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网上申报流程(市生态环境局)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tzgg/202104/t20210413_5848931.html

5、2021年度潍坊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kjbz/202104/t20210406_5845099.html

6、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tzgg/202104/t20210428_5871279.html

摘要:一、简化小微企业环评管理

(一)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1、对未列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企业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市局及各分局不得违规要求将依法依规豁免的小微企业项目纳入环评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编制内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执行。

2、继续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属于《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长期豁免管理。对符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的通知》(潍环发〔2020〕14号)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二)简化同类项目环评模式

1、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数据资料以及结论,简化环评内容,但对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与评价。

2、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对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要求,编制项目打捆环评报告,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给出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结论。

3、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辟“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同类项目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并制定共享设施准用要求及相关使用企业责任义务。满足相关要求的小微企业可依托相关环保设施,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

(三)优化涉变动项目环评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变动部分直接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编制相关分析内容,无需重新报批环评。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发生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纳入环评管理的,须按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无需报批环评,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7、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2021年重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制度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tzgg/202104/t20210425_5867765.html

8、2021年4月份潍坊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yjgl1/202105/t20210531_5890972.html

9、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潍政字〔2021〕15号)

http://www.weifang.gov.cn/xxgk/szfbgs/202106/t20210629_5903362.html

10、截止到6月30日潍坊市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统计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trsthj/202107/t20210716_5912600.html

11、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环函[2021]126号)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tzgg/202110/t20211011_5953566_ext.html

12、截止到10月20日潍坊市发放危险废物许可证统计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trsthj/202110/t20211026_5961915.html

13、潍坊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trsthj/202110/t20211020_5959224.html

14、危险废物许可证受理、决定、办结环节查询网址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trsthj/202111/t20211110_5969328.html

15、关于印发《潍坊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http://sthjj.weifang.gov.cn/zcwj/zxzc/202112/t20211210_5991833.html

16、2021年11月和1-11月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hjzl/hjkqzlzkfb/202112/t20211214_5993542.html


济宁市:

1、关于印发济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27号)

http://www.jining.gov.cn/art/2021/6/9/art_33386_2727470.html

 

威海市:

1、威海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威环委办〔2021〕15号)

http://sthjj.weihai.gov.cn/art/2021/6/22/art_44878_2618592.html

 

日照市:

1、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日政字〔2021〕40号)

http://www.rizhao.gov.cn/art/2021/6/30/art_181310_10294482.html


滨州市:

1、关于2021年1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272.html

2、关于2021年2月和1-2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296.html

3、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一封信

http://hb.binzhou.gov.cn/xinwen/html/?2329.html

4、关于2021年3月和1—3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332.html

5、2021年3月和1-3月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365.html

6、关于2021年4月和1—4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413.html

7、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的公示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433.html

8、关于2021年5月和1—5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508.html

9、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滨政字〔2021〕50号)

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detail?tcode=N3c7ec471b21203db53417dab55e1634f&code=10000000249875&spe=gkzd&showtab=%E5%B8%82%E6%94%BF%E5%BA%9C

10、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滨环字[2021]38号)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599.html

1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661.html

12、关于2021年7月和1—7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640.html

13、关于2021年9月和1—9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803.html

14、关于2021年10月和1—10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857.html

15、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1〕56号)

http://www.binzhou.gov.cn/zfxxgk/news/html/?1473495281388027905.html

16、滨州市2020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公告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941.html

17、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滨政发〔2021〕16号)

http://www.binzhou.gov.cn/zfxxgk/news/html/?1472822066881822721.html


德州市:

1、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60590738/content.html

2、德州市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61380412/content.html

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10号)

http://dezhou.gov.cn/n1403/n38391604/n59392514/n59392624/c62243524/content.html

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http://www.dezhou.gov.cn/n1403/n38391604/n59392514/n59392619/c63762633/content.html

5、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31号)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64123773/content.html 

6、德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名单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64612827/content.html

7、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清单的通知-9号

http://dzbee.dezhou.gov.cn/n23586430/c65640242/content.html

8、德州市公开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65845378/content.html

9、德州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http://dzbee.dezhou.gov.cn/n16731291/n38312410/n38313500/n38313502/c66670958/content.html

10、德州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集中攻坚方案

http://dzbee.dezhou.gov.cn/n16731291/n38312410/n38313500/n38313502/c66671911/content.html


聊城市: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5号)

http://www.liaocheng.gov.cn/zwgk/zwdt/gsgg/202101/t20210105_3506346.html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4号)

http://www.liaocheng.gov.cn/zwgk/zwdt/gsgg/202101/t20210105_3506342.html

32021年聊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wzx_13526/tzgg/202103/t20210324_3558116.html

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3月份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公示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wzx_13526/tzgg/202104/t20210408_3571887.html

5、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wzx_13526/tzgg/202104/t20210401_3567185.html

6、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21〕6号)

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channel_20191122174826155699/channel_20191122174826399149/channel_20191122174826851829/202105/t20210521_5016578.html

7、关于公布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1年版)》《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wzx_13526/tzgg/202109/t20210903_3717382.html

8、关于印发聊城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聊环发〔2021〕11号)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xgk/gkml/dqwrfz/202112/t20211229_3824513.html

9、2021年1-10月份聊城市省控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xgk/hjjcxx/lcsdbsszjcsjyb/202112/t20211201_3787967.html

10、2021年截止12月6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

http://sthjj.liaocheng.gov.cn/xxgk/zwgk_1786/wxfwxk/202112/t20211206_3794703.html

 

临沂市:

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3670.htm

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3685.htm

3、2020年第四季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3803.htm

4、2021年1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82/43982.htm

5、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2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203.htm

6、2021年2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234.htm

7、临沂市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283.htm

8、关于发布临沂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公告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315.htm

9、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322.htm

10、2021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509.htm

11、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3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4510.htm

12、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4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62/46292.htm

13、临沂市2021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4/46359.htm

14、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5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393.htm

15、2020年临沂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312.htm

16、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

http://www.linyi.gov.cn/info/7495/292029.htm

17、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6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470.htm

18、临沂市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公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568.htm

19、2021年7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676.htm

20、关于公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609.htm

21、2021年8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7103.htm

222021年第三季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82/47237.htm

23、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9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47235.htm

242021年10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7361.htm

25、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10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7448.htm

26、2021年11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618/47634.htm


菏泽市:

1、菏泽市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第二次引导性公告

http://hzsthj.heze.gov.cn/art/2021/4/15/art_16736_10282319.html

2、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菏政字〔2021〕19号)

http://www.heze.gov.cn/art/2021/6/18/art_10806_10297471.html

3、菏泽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公示

http://hzsthj.heze.gov.cn/art/2021/6/29/art_16736_10283863.html

4、关于印发《菏泽市“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菏环发〔2021〕32号)

http://hzsthj.heze.gov.cn/art/2021/11/26/art_16744_10286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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