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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1-09-02

一、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0_858461.html

2、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 总第8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0_858462.html

3、关于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7_861074.html

4、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8/t20210805_854161.html

5、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8/t20210824_860298.html

摘要: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夯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

二、切实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内容。(聚焦“三同时”监管重点。重点关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有关国际条约履约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情况;环评批复文件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统一自主验收监管内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性检查为主的原则开展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八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同时,还应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断优化监管方式。(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专家库建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辅助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借助第三方力量,从专业角度对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以及生态环保措施的批建一致性、达标排放的技术可达性、生态环境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判,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依托信息化平台。

四、持续加大惩戒和督促力度。(依法处理处罚。加大督政力度。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的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实施的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约谈、限批、通报等手段,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切实按其承诺内容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项目抽查。

 

二、部长信箱

1、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69.shtml

来信: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这原厂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园区内调整都可以认定是附近,还是有明确的距离限定。

回复:《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

2、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1.shtml

来信: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有几个问题咨询。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可进行统计,但《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总站水字〔2020〕55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时,不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二者在数据统计和评价是存在矛盾,以哪个为准,请予以解答。 2、《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当受浊度和盐度影响,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水体水质状况时的监测数据,受影响指标可不参与水质评价,包括一般水体浊度高于500NTU、感潮河段浊度高于200NTU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和感潮河段或高盐水体电导率高于3000μS/cm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但在实际考核评价过程中,总站未明确受影响指标,也并未剔除相关数据。请予以解答。 3、因各省提出入海河流断面受海水倒灌、盐度影响,全国从155个入海断面中,筛选出83个断面受海水影响潮汐现象明显,能否提供155入海断面和83个断面清单或相关文件。

回复: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是指自动站正常运行期间的数据有效率不低于60%;《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中,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是指用于水质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少于6条。因此,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2、受高浊度、高盐度影响的水体,因各水站所用仪器不同,抗干扰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质控相关规定及自动监测数据三级审核技术要求,结合水站的“一站一策”原则,每月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并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参与水质评价的数据。 3、根据《“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十三五”期间入海控制断面195个中,建有水站的断面155个,依据长期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来看,入海控制断面是否受潮汐影响及影响时间并非固定,因此每个月的受潮汐影响的断面数量也不同。

3、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2.shtml

来信: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 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4、关于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3.shtml

来信: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规范中并没有平均浓度偏差计算公式。对于这个偏差的理解,第一种理解为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对两个站点平均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两个点位平均值)/两个点位平均值*100%;第二种理解为把原点位作为真值,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偏离真值的大小,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100%。这个应该是哪种计算方式?

回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5、关于HJ 664-2013中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09_855774.shtml

来信: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附录B中提到了“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对平均浓度偏差的计算的应该怎么理解?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的差,除以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还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原点位平均浓度的差,除以原点位平均浓度?

回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 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6、关于标准GB 20952的疑问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8/t20210823_860030.shtml

来信:1、GB 20952-2007是否已在2021.04.01作废? 2、GB 20952-2020中7.2条款,要求“2022 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那是否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现有加油站还是执行2007年版,这段时间内,2007版与2020版并行?2007版也可出具CMA报告或者可直接进行标准变更备案,用2020年出具CMA报告?

回复:1.国标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7.1条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第7.2条规定:2021年4月1日新建加油站起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对于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站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GB20952-2007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2.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2007年版,用2007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或进行标准变更备案后采用2020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2020年版国标和2007年版国标要求在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系统密闭性和加油枪气液比控制方面基本一致,进一步增加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两个限值要求。

 

三、其他部委文件

发改委: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1〕1205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8/t20210824_1294479.html?code=&state=123

2、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8/t20210819_1294021.html?code=&state=123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21〕12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8/26/art_107861_113976.html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营市辛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21〕140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8/5/art_107861_113664.html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43号)

http://www.sd.gov.cn/art/2021/8/19/art_107861_113856.html

  

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1〕11号)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1/8/4/art_102885_10295641.html

摘要:一是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飞灰收集、贮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规范标准要求,并做好飞灰管理台账的记录、存档等工作。二是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根据焚烧设施长期运行需求合理规划飞灰处置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支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统筹共享飞灰处置,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是规范市场化方式委托处置飞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四是严格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处置。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入场要求的,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并按要求定期检测,进入填埋区的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同时要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五是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和飞灰深井贮存等技术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六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要建立推进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加大对违规处置飞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煤改气保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1〕19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835.html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环字〔2021〕192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796.html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环字〔2021〕19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824.html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汛期忌水危险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鲁环字〔2021〕19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10_3693841.html

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环字〔2021〕20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108/t20210820_3702926.html

 

七、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济南市:

1、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1/8/19/art_10445_4771154.html

 

淄博市:

1、2021年7月份环境质量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8/26/art_395_2153114.html

2、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的通知(淄环发[2021]95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1/8/1/art_395_2147088.html

3、淄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8月10日)

http://epb.zibo.gov.cn/art/2021/8/10/art_395_2147682.html

 

东营市:

1、东营市2021年7月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1/8/13/art_36678_10293261.html

 

滨州市: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661.html

2、关于2021年7月和1—7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640.html

  

德州市:

1、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31号)

http://dzbee.dezhou.gov.cn/n4146115/n4146603/c64123773/content.html 

 

临沂市:

1、临沂市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公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568.htm

2、2021年7月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676.htm

3、关于公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6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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