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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0-12-3

一、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4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02_805937.html

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1/t20201125_809643.html

3、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5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19_808843.html

4、关于公布《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第二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5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3_809271.html

5、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公告 2020年 第5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5_809835.html

摘要: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6、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1/t20201124_809477.html

摘要:一、总体要求

1、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2、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

3、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1、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

2、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环保要求。

3、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4、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

5、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应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服务。

三、严格审查把关

1、依法依规召集审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2、探索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已经发布“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省份,其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生态环境部委托其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报生态环境部

3、突出审查重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以及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情况,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产业园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客观、公正、独立的审查意见。

四、切实发挥效力

1、聚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2、优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推动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五、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1、强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2、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六、切实加强监管

1、加强对规划环评质量的监管。

2、强化对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

3、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共享。

4、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

5、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5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1/t20201127_810202.html

8、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4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19_808727.html

9、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5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7_810163.html

10、关于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基础调查(试行)》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5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6_809930.html

11、关于发布《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0年 第5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7_810165.html

12、关于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气候〔2020〕2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1/t20201127_810184.html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 1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t20201202_811053.html

 

二、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是否折纯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58.shtml

来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一般风险物质的临界量都是指纯的,那么企业存放的风险物质是否需要将浓度折纯后对照临界量。比如企业存储的硝酸浓度为60%,是否折算为90%,酒厂存放的基酒,浓度一般为68%,是否需折算为95%的乙醇,还是不用折算,只要是硝酸就按其存储量比临界量,或酒厂的基酒,不作为风险物质。还有个问题,酒厂的废水,有时候COD浓度大于10000mg/l,有时候小于,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388是“COD浓度大于等于10000mg/的有机废液”,那么酿酒废水是否属于有机废液,浓度有时大于,有时小于10000的情况,这个酿酒废水是否属于风险物质。

回复: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为60%的硝酸折算为80%的浓度后计算临界量;浓度为68%的基酒折算为95%的乙醇计算临界量。如果风险物质存在量小于临界量,折纯与否对分级结果没有影响,则可不必折算。关于问题二的答复: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风险物质在厂界内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年度内最大存在量计算”原则,如果酒厂废水COD浓度存在有时大于或小于10000mg/L的情况,则该酿酒废水应列入风险物质。

2、关于铬矿是否为风险物质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51.shtml

来信:含40%三价铬的铬铁矿原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应该作为风险物质来分析?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相应规定了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问题。铬铁矿原料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含铬废水、废渣,长期露天堆放也可能导致淋溶水中铬等重金属超标,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因此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作为风险物质进行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3、关于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物质确定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46.shtml

来信: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镍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均属于环境风险物质(附录A,第八部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中涉及大量的红土镍矿、硅锰合金、电解铜、电解锰,又或者铜回收企业,涉及大量的铜,上述物质教条一些的话都属于第八部分的风险物质,但是如铜锭、合金等进入外环境又未必会引发环境污染,请问是否可以不按风险物质考虑?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相应规定了铜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问题。同时根据定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在意外释放条件下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的化学物质。 因此,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对于加工生产的铜锭、合金,可不列为风险物质;对于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涉重金属淋溶水的原料、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应按照方法要求进行风险物质识别,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计算成纯物质计算。

4、关于HJ941-2018问题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011/t20201112_807542.shtml

来信:HJ941-2018中6.2.1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提到的每套工艺单元应该怎么理解?好比一个产品有五条生产线,那应该算五套还是一套呢? 有的工艺单元第一步反应的聚合釜是四个,下面工艺流程设备都是共用的,这种情况该怎么算呢?

回复: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6.2.1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对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应对每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如企业有5条相同的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都有n套风险工艺单元,应按企业有5n套风险工艺进行评估;再如生产工艺第一步反应有4个相同的风险工艺单元,后续共用1个工艺流程且涉及n个风险工艺单元,则应按4+n套风险工艺进行评估

5问:聚丙烯酸酯类胶粘剂产品是否可以认定不属于“高污染”类产品范畴。

答:聚丙烯酸酯类胶粘剂”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第763号产品,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是绿色导向型的目录,主要考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代价,其中“高污染”产品是指生产过程中污染产生排放数量大、环境危害大、治理难度大、治理经济成本高的产品,主要关注产品生产过程的污染物产生种类、总量、强度和毒性。“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处理处置过程中存在易引发危害较大的环境事故(事件)的产品,主要关注产品、原料、工艺本身的环境风险属性。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和达标排放是企业应尽的基本环境义务,并不作为其生产产品是否纳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11/13/art_107851_109341.html


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关于做好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02_3432889.html

摘要:2021年10月底前,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淘汰。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鲁环发〔2020〕48号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13_3450625.html

摘要: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应用。

2、优化规划环评宏观引导。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优化规划环评管理,简化入园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二、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

1、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相关规定在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

2、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进环境例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入园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或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

三、提升环评政策服务水平。

1、加强环评政策咨询服务。严格落实环评政策咨询“首问负责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马上落实,涉及到其他部门的事项,及时沟通衔接并做好答复。完善环评审批“好差评”管理体系,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推动问题解决。

2、引导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环评中介服务市场,定期抽查辖区内环评单位质量管理等情况,及时公开环评弄虚作假查处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指导环评单位遵守明码标价等法律规定,主动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业务等行为。积极宣传、推广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鼓励企业优选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四、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

1、压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编制主持人应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要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查标准化建设,规范决策程序,依法严格把关。

2、完善环评溯源和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编造公众参与、降低环评等级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坚决杜绝越权、拆分、变相审批审查等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抽查,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

3、加大环评落实情况执法力度。完善发现问题、问题移交和立案查处制度,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同步倒查环评文件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4、积极发挥信用管理震慑作用。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23_3457644.html

4、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环发〔2020〕50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23_3457653.html

摘要: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全面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区域应急联动。

二、大力推进清洁取暖

1、推进散煤替代工程。

2、严防散煤复烧。

三、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落实重点行业产能调整。按照全省钢铁、焦化、地炼、化肥等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

2、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四、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1、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深化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3、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1、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

2、加强柴油货车治理。

六、严控面源污染

1、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2、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5、《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http://sthjj.liaocheng.gov.cn/flfg/gfxwj/202012/t20201201_3472140.html

 

五、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东营市:

1、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东环发〔2020〕42号

济南市:

1、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济环发[2020]36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11/12/art_10463_4760948.html

摘要:调整内容: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由之前部分区域调整为全域。其他区县(功能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暂保持不变。

临沂市: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20]38号)

http://hbj.linyi.gov.cn/info/1562/39972.htm

2、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0年5月-2020年10月)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42671.htm

淄博市:

1、2020年10月全市各区县及镇办(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1/17/art_395_2050981.html

滨州市:

1、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截至2020年11月20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29.html

2、关于做好“排污许可”事项权限调整落实情况的通知(滨环办字[2020]64号)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07.html

3、关于2020年10月和1-10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108.html

潍坊市:

1、2020年十月份全市水环境状况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yjgl1/202011/t20201119_5741328.html

德州市:

1、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54 号

http://dzbee.dezhou.gov.cn/n23586430/c5896129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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