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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0-11-06

一、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20年 第4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19_803869.html

摘要: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2、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0/t20201026_804792.html

3、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4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

4、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6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1/t20201103_806152.html

二、其他部委文件

1、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1439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10/t20201010_1243949.html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第32号令)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06/t20200624_1231938.html

三、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利用”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10/t20201020_804008.shtml

来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6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中:“鼓励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6月3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文件解读“中:“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目前我们的项目在做后评价的时候编制单位一定要让我们“usab+两级ao+覆膜厌氧塘”的系统执行农灌水标准,我们系统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处理后的沼液进行底肥施用进行还田。而且本系统相对于传统厌氧发酵系统处理效率高,还田过程对周边影响小,但是编制单位认为只要进的土地的水就是灌溉用水,说我们要执行农灌水标准,特因此请求答疑解惑。

回复: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同时,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鼓励养殖场户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

2、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环境敏感点监测疑问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10/t20201020_804010.shtml

来信: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中6.5.3.1监测布点原则提出“同一敏感点不同距离执行不同功能区标准时应相应布设不同的监测点位“以及6.5.3.2声环境敏感点监测b)监测频次”监测2d......每次监测20min。“对此有一个疑问:对于同一敏感点即执行了不同功能区时需相应布设不同监测点位,在进行噪声监测时,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是否需要同时监测?。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声环境敏感点监测频次为监测2天,每天昼间监测2次,夜间监测2次,每次监测20分钟。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不需要同时监测。

3、关于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自动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10/t20201020_804011.shtml

来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根据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确定后公布。问题如下: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放的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如是,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发文明确安装哪些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设备?。

回复: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20〕215号)

http://www.sd.gov.cn/art/2020/10/1/art_107861_108885.html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10/15/art_107851_108997.html

摘要: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3.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5.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实现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全覆盖,建立排污许可与环评、执法联动机制。6.强化企业自证守法。排污企业实行自我申报、自我治理、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我公开、自我承诺,全面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10.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责任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各级政协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15.进一步下放省级环保审批权限。2020年年底前,除涉及生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以及跨市的事项外,将11项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给设区的市。建立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机制。

五、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标准体系。17.完善规划、政策环评制度。2021年年底前,出台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明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法律责任。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统筹评估试点和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试点。18.完善环境规范标准。2021年6月底前,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标准修订管理办法,制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规范,健全环境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20.推行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21年年底前,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确权,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启动全省二氧化碳排放2027年达峰行动,扎实推进发电行业碳排放交易相关能力建设。23.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管家等环境治理模式,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省5处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在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八、健全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体系。

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函〔2020〕361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10/t20201014_3412665.html

2、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4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0/t20201016_3420603.html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名单的通告(鲁环函〔2020〕373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010/t20201026_3428282.html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_2583/202010/t20201016_3420574.html

摘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确定自即日起,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5、关于做好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7号)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011/t20201102_3432889.html

摘要:2021年10月底前,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淘汰。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

六、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淄博市:

1、关于对排污许可事项实施全程网办的公告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0/19/art_395_2032403.html

摘要:(1)取消现场受理环节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申请、变更、延续事项,无需再进行现场材料受理,受理环节由现场受理改为线上受理。排污许可事项全程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进行办理。单位填报完毕相关表格后,直接在系统内提交,重点管理企业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企业提交至区县各分局

2)全程网办办结时限

市局、各分局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含三方审核及企业修改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排污许可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3)线上受理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排污许可事项登记信息表。

(二)排污许可证变更材料:排污许可变更明细表;排污许可证原件(邮寄);排污许可事项登记信息表。

(三)排污许可证延续材料:排污许可证原件(邮寄);排污许可事项登记信息表。

2、淄博市2020年9月份及三季度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0/22/art_395_2034320.html

3、2020年9月及三季度全市各区县及镇办(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epb.zibo.gov.cn/art/2020/10/22/art_395_2034321.html

滨州市

1、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076.html

2、关于2020年9月和1-9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http://hb.binzhou.gov.cn/zhengwu/html/?2077.html

临沂市

1、临沂市2020-2021年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39449.htm

2、2020年9月份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3/39510.htm

3、关于豁免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44/39277.htm

4、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承接审批事项的公告

http://www.yishui.gov.cn/info/2846/194752.htm

摘要:一、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管理范围

(一)滨河项目区(包括开发区核心区)、城北项目区、河西项目区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庐山项目区、青岛保税港区沂水经济合作区、中轻跨境产业园、高端食品产业园的全部企业。

(三)滨河项目区内的破产、停产、清退企业。

(四)经过评审,同意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

(五)开发区管委会内设公司投资建设的工业、市政类项目。

(六)市政类项目的审批结合管理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和划定区域(详见附件3)界定。企业范围(道路侧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其他侧以企业围墙为界)和划定区域内的所有市政类项目都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范围以外及跨范围建设的市政类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跨范围建设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好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区域内部分的审查并出具相应图纸。

二、审批权限界定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管理范围内工业类及市政类项目所涉及的52项划转事项的审批工作。以开发区管委会为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在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其他非工业类项目、跨管理范围实施的市政类项目仍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

5、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hbj.linyi.gov.cn/info/1071/36035.htm

潍坊市

1、2020年9月和1-9月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http://sthjj.weifang.gov.cn/ZWGK/hjzl/hjkqzlzkfb/202010/t20201020_5723936.htm

2、潍坊市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涉及的企业、项目名单

http://sthjj.weifang.gov.cn/hbyw/hjjc/hjzf/202010/t20201016_5722517.htm

东营市

1、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0年修订)

http://sthj.dongying.gov.cn/art/2020/10/9/art_37836_9838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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