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全国服务热线:0531-81795815/16/17/18
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2020年9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0-10-10

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7/content_5547612.htm

摘要:(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

(十八)促进农牧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农区要推进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农牧交错带要综合利用饲草、秸秆等资源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牧区要坚持以草定畜,科学合理利用草原,鼓励发展家庭生态牧场和生态牧业合作社。南方草山草坡地区要加强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发展牛羊养殖。

(二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

(二十四)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动修订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畜牧业法制化水平。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9/t20200903_796595.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 第7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008/t20200831_796047.html

3、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9/t20200924_800375.html?from=timeline

摘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和汾渭平原等,下同)和重点流域(指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等,下同)内,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会同生态环境执法局,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有处罚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针对重点区域,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检查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全国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医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不少于3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复核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报和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4、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09/t20200911_797980.html

5、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09/t20200916_798566.html

6、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11_797978.html

7、关于发布《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的公告(国环规核设〔2020〕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16_798535.html

8、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23_800016.html

摘要:(一)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备案数量。《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后执行。

(二)简化报告表编制内容

对确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降低编制难度。研究简化报告表项目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以引用现有数据为主,简化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对确需进行专项评价的,突出重点要素或专题;对不需开展专项评价的,无需进行模型预测,仅需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探索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

加强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鼓励地方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四)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

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正面清单相关规定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在前期改革试点成效评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细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要求。对已明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相关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项目,可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9、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9/t20200923_800011.html

摘要:(五)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

(六)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

(七)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

(八)落实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

(九)健全溯源机制。完善全过程责任溯源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推动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完善合同管理、环评单位建立环评工作完整档案、技术评估单位和审查审批部门规范工作流程并存档备查,实现责任可追溯。推进规划环评信息化建设,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与环评信用平台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保障常态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十)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环评审批管理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加强环评单位从业区域与住所所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既查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又查制度制定实施等日常管理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应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三、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咨询GB12348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783.shtml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如果A厂区内有噪声敏感点(如宿舍、办公楼),且B厂作为被投诉对象时,也应当对A厂内噪声敏感点进行监测

2、关于企业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785.shtml

回复:一、关于监测厂界噪声时如何确定监测时间的问题。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按该标准要求,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的,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因此,可根据被测声源代表性时段或正常工作时段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 二、关于监测交通噪声总车流量计算问题。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未规定交通噪声监测 时车流量的统计方法。来信提及的计算总车流量时是各车型直接相加还是折算成小型车数量,应根据项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确定。

3、部长信箱函复能否作为基层执法依据?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09.shtml

回复: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等。 我部对部长信箱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不属于上述范畴,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中仍应当以具体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另外,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若对法律条文适用有疑问的,应当按程序申请有法律解释权的部门予以解释。

4、关于活性炭碘值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11.shtml

回复: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低、吸附效果差的活性炭,难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目的是引导企业主动使用吸附效率高的活性炭,实现VOCs有效减排。对于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5、关于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如何评审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6.shtml

回复:《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九条的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并且明确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作为评审主体,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高速公路企业编制和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可以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开展。

6、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7.shtml

回复:为防止排污单位通过稀释手段达到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企业的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应按照标准中的相关公式,将实际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并根据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判定是否达标。间接排放的,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开展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7、关于咨询环保竣工验收调查编制单位规定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8.shtml

回复: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适用于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5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事项已取消,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则上已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执行2、我部已启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清理工作,拟尽快按程序予以清理。

8、关于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59.shtml

回复:1.对于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制造企业、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聚氯乙烯树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以聚氯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制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9、关于夜间噪声时段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0.shtml

回复:《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昼间、夜间的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定义规定了昼间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监测声环境质量时,某一日期的夜间一般是指该日22:00至次日6:00。若其他标准规范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关于环境质量标准中类别命名规则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1.shtml

回复:大气、水、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中根据环境功能、保护对象、保护程度等的不同,界定了不同的功能区类别,所用数字代号不尽相同。主要原因是各环境质量标准首次制定时,未对功能区类别规定统一的命名规则,后续修订时考虑环境管理的延续性,对功能区类别的数字表达形式未做变更,也体现了不同环境介质功能区表征的差别性。

11、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相关问题咨询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2.shtml

回复:关于问题1的答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表1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对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对每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即如企业有2条相同生产线,有加氢工艺和聚合工艺,应按4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总分值是40,按照标准规定,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该指标项最高分值为30分,超过30分则按最高分30分计。关于问题2的答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

12、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确定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3.shtml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低于37%的盐酸应折算为浓度为37%的盐酸,临界量按7.5吨计算Q值。

13、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64.shtml

回复: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环境预案)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发布,或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此类预案属于政府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就难以保障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对编制水源地环境预案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 有别于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政府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的备案属于内部行政备案。在具体实践中,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印发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视为执行了备案要求。

14、关于暗管等逃避监管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9/t20200928_800873.shtml

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不论重金属浓度是否超过相应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5号)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9/11/art_107851_108657.html

 

五、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

http://gfc.sdein.gov.cn/trhjgl/202009/t20200915_3394971.html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2、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http://gxt.shandong.gov.cn/art/2020/9/14/art_15185_9811058.html

摘要:第二十四条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园区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对以上标准中未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开展特征污染物筛查,建立名录库。

第二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化工废水污染物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暂未公布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边界大气污染物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最低浓度限值。

第二十八条 园区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园区内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第二十九条 园区应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识别主要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0]1157号)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0/9/23/art_91082_9812593.html

摘要: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单位情况、行望地位和市场占有情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先进性,市场需求与建设规模合理性,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光带动作用等内容。

(三)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材料(1)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有关部门意见(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黄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或法律文书。

 

六、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1、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衔接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20]37号

http://jnepb.jinan.gov.cn/art/2020/8/31/art_10427_4581093.html

2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20]100号)

http://epb.zibo.gov.cn/art/2020/9/10/art_395_2013288.html


 

公司总机:0531-81795815/16/17/18 传真:0531-81795815/16/17/18转8088

版权所有: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18 ICP备案号:鲁ICP备05005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