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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文件复函(1998-2019)

2019.3.22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9]279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316

 

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监测函[2019]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9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是原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标准作出的解释,与已发布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仍然有效。

  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分析地表水中铅项目时,应根据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科学选择《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或《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HJ 776-2015),新发布的地表水中铅的监测方法标准也可按上述原则使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019212

 

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办固体函[2019]105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请示》(鲁环发〔2018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条关于“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要求,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1-01)和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2-01)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129

 

关于艾草精油提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9]74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艾草精油提炼建设项目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黔环呈〔20182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信所述的艾草精油提炼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的“2684香料、香精制造”,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39类的“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项目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122

 

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1129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你厅《关于要求认定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浙环〔2018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河道清淤、建筑施工等市政工程产生的污泥通过压滤方式减少污泥含水率,压滤后的污泥外送处置,压滤废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场处理的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1016

 

关于同意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调整2018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使用配额的复函

环办便函[2018]358

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8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使用配额调整的申请收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上述配额调整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现予批准(配额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配额组织使用,并及时向我部报送2018年度HCFCs使用情况。

  特此函复。

  附件: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2018年度HCFCs使用配额调整情况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929


关于金银加工提纯项目适用环评类别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104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金银加工提纯项目适用环评类别的请示》(豫环文〔201820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函所提“金银加工提纯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属于“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63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类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922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1038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环评报〔2018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来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满足GB18485标准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922 

 

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8]10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环报〔20181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现行法律中均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仍有排污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开展工作。

  生态环境部

  2018822


 关于页岩气开采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725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页岩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81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明确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中的新区块开发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范围与区块范围概念不同,已通过规划环评的规划范围内的新区块开发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725

 

关于图书装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702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图书装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冀环评函〔20188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的意见,对工厂化图书装订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中的“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721

 

 

关于秸秆炭化制肥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518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秸秆炭化制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豫环文〔20181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秸秆炭化制肥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620


关于青岛崂山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的复函

环办海洋函[2018]375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你局《关于青岛崂山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初审意见的报告》(海北环发〔2017174号)收悉。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安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审批职责划归生态环境部。为做好过渡期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衔接,经研究,现就青岛崂山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36°1458.68N 121°055.86E36°1354.78N121°055.86E36°1354.78N121°227.43E36°1458.68N 121°227.43E四点围成的海域,选划为青岛崂山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二、请你局及时将倾倒区选划有关情况通报资源、海事、渔业、军队等相关部门,并在使用期间加强沟通联系,处理好倾倒作业与其他海上活动的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向海军航保局通报倾倒区监测结果特别是水深变化情况。

  三、请你局制定完善的监管方案,组织做好监视监测工作,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监管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选划报告中的分区倾倒方案进行倾倒管理,确保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各区域均匀倾倒、轮流接纳疏浚物。严格控制倾倒总量、强度和频率。日最大倾倒量为4万立方米,年最大倾倒量为150万立方米。

  (二)加强倾倒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倾倒作业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制度,确保倾倒船舶持证、到位倾倒。要求倾倒船只必须采用开底式倾倒方式,不得因溢流、泄漏等原因污染沿途海洋环境。

  (三)加强环境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倾倒活动对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通航、渔业资源保护等其他海洋活动的影响,并督促倾倒单位将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报你局备案。

  (四)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设置必要的航行标志和倾倒作业区域标识,要求倾倒单位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不得在大风和恶劣天气情况下施工。

  (五)督促倾倒单位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倾倒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期和洄游期(4-6月)。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528



关于郑州升龙城项目履职申请的复函

环办环监函[2018]342

杨京云:

  你提出的对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升龙城项目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我部收悉。现就所提申请事宜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我部已将你提出的问题移送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郑州市环保局将作出答复。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525


 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259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认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浙环〔201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照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类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226


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8]122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但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甬环〔201710号)收悉。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函复如下: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对只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122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188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7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组分上没有区别,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参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25

   

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如何确定罚款额度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73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确定罚款幅度的请示》(浙环〔2017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没有明确罚款的幅度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710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环发〔1997639号),确立了“比照适用”的基本原则。该复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废止),已不宜再继续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以及具体情节,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确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三、《关于如何确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环发〔1997639号)自本复函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115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7]1600

 

水利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征求对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办建管函〔2017121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第7页第1行“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修改为“充分发挥区域环境保护督察机构与流域管理机构在河长制中的作用”。

  二、建议将第7页第10-11行“环境保护部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为抓手,积极推进河长制落实。”修改为“环境保护部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为抓手,积极推进河长制落实,认真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建议将第9页倒数第6-7行“加强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修改为“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域岸线、水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四、建议在第9页倒数第5行“共同加强中小河流管理”前增加“加强生态流量监控,保障河流生态基流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020

 

 关于静乐丰润至兴县黑峪口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事宜的复函

环评函[2017]72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们《关于静乐丰润至兴县黑峪口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事宜的请示》(晋环〔20171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项目地跨山西和陕西,鉴于两省协商一致,同意委托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该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等环境管理结果及时报我部备案。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20171018 

 

关于铁合金重熔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7]1549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铁合金重熔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豫环〔2017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铁合金重熔类项目与以矿石为原料的铁合金制造项目后续工序的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类似,同时考虑其行业分类和产品性质,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62类“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010日


 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1518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173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适用于汽车修理企业。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1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含了使用固定设备时设备自身发出的声音和其他声音。在企业厂界内汽车检测时车辆怠速产生的噪声属于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927


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1519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黑环发〔20171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提出的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建议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927

 

关于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有关请示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502

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厅(局)、司法厅(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司法厅《关于制定〈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请示》(冀环法函〔20178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扩大区域生态空间。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

  评审专家库组建后,要按照《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7922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488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72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请示》主要反映,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得到广泛运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存在适用条件不够明确、治理成本不确定性等问题。对此,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研究论证,结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情况,编制形成《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见附件),供你厅在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时参考。

  特此函复。

  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915

 

关于电解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7]891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电解铝验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甘环发〔2017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相关措施,适用当时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发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提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因此,电解铝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涉及防护距离的,仍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确定的要求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68 

 

 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749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7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我部于2017328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511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573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417

 

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土壤函[2017]559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晋环〔2017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要求:在1996930日以前,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明确: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为土法炼油企业。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进一步明确,釜式蒸馏工艺因存在加工设备落后、加工过程二次污染严重、加工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属于“土法炼油”范畴,不符合产业政策。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鉴此,采用釜式蒸馏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能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414

 

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政法[2017]25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11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331


关于支持铅蓄电池回收试点委员会建设的复函

环办科技函[2017]157

 国家环境保护铅酸蓄电池生产和回收再生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

  你中心《关于成立铅蓄电池回收试点委员会的请示》(铅蓄污防工程中心字〔2016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加强铅蓄电池回收污染防治,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具有重要意义。我部支持你中心联合相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邀请行业龙头企业和第三方平台,成立铅蓄电池回收试点委员会。

  希望你们在后续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探索改革发展模式,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开,通过贯彻国家政策、完善行业标准、引导市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推进铅蓄电池规范回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28  

 

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21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均明确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厅请示问题的法律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均应依法查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影响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判定违法情节轻重的因素予以考虑。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据此,如果排污单位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1027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09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97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大气函[2016]17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822

 

关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6]1465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是否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请示》(藏环发〔2016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我部于20154月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你厅所列工程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对区域水环境和生态等产生环境影响,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来文所提及的沟道治理、护岸护坡、拦沙、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属于名录中的防洪治涝、河湖整治和防沙治沙等项目类别,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管理。

  二、关于你厅所提部分工程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我部认定。

  三、目前,我部正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修订,对你厅所提意见,将在下步工作中一并考虑。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83 

 

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6]1451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函〔2016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规定的焦化废水污染物中氰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484-2009)中规定的易释放氰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83

  

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

环办土壤函[2016]1183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协助确认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请示》(津环保固报〔201633号)收悉。经商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现函复如下:

  一、破碎的光盘(打孔、磨损划痕处理的CDDVD裸盘且经破碎、清洗干净的光盘破碎料)可按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归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的“废光盘破碎料”,归入税号39159090项下,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

  二、带盒、带商标纸的CDDVD整盘光盘,不应按“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归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的“废光盘破碎料”,应按海关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归类。

  三、若不能确定CDDVD裸盘是否全部经过打孔、磨损划痕处理且经破碎、清洗干净,应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对其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予以研判。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627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98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51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6]72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你厅《请示》涉及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穗府〔201513号)第七项中关于“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其燃料须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的内容,以及第八项“改用生物质燃气的锅炉,其燃料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或我省对气态清洁能源锅炉的相关要求”的规定,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对锅炉使用环节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符合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421

 

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科技函[2016]66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焦化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废水毒性较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中水污染物转移扩散至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凡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的废水水质均应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的规定,包括熄焦循环水。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48

 

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6]484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受理环评机构资质注销前承接注销后继续完成的环评项目的请示》(赣环评字〔201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环评机构资质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对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项目环评,需向我部上报继续完成的项目清单、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申请文件,经我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完成。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注销资质的,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项目环评,应按照《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完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315

 

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6]38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请示》(辽环〔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你厅通过研究测算确定的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前,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33

  

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6]1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5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2.1.1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项主要重金属属于第一类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应当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并计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

  对同一排放口同时存在六价铬和总铬两种污染物时,考虑到两者属于同一种类,可按污染当量数大的一项征收排污费。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122 

 

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6]8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的请示》(黔环呈〔2015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在我部未制定锑污染物当量值前,你厅测算研究确定的锑污染物当量值0.02千克,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锑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114


 关于华电榆横煤基芳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6]43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请示华电榆横煤基芳烃项目环评审批相关问题的函》(陕环函〔2015106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我部直接审批。华电榆横煤基芳烃项目包括年产300万吨的煤制甲醇装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我部直接审批。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18


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6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533号)收悉。对地方环保部门在适用该条文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执法主体

  2014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是在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此前在单行法层面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

  第一,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已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应当包括涉案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两个以上环保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下级环保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立案处罚的环保部门在决定立案处罚的同时,应当将立案情况通报其他有处罚权的各级环保部门。

  二、关于罚款数额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罚款数额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关于“未批先建项目”是否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四、关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1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1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18

 

关于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2265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附件中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类别分为“一般项目”和“核与辐射项目”两类。“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资质条件中和作为该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应专业类别,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别或核工业类别。

  你厅来函中请示的“核技术利用和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备“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的机构中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别或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1231

 

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319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20151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醇基燃料是一种以甲醇为主,混合有乙醇、丙醇等多元醇类和烷烃的低热值液体燃料。充分燃烧后会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欧盟、德国等国外锅炉排放标准中,均将甲醇、乙醇、沥青、燃料油归类为液体燃料类,执行统一的标准限值,建议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1224

 

关于同意支持东莞市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的复函

环办函[2015]2034 

东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东莞市申报国家绿色供应链试点工作示范城市的函》(东府函〔20151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主席北京APEC(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讲话精神,改革完善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参与构建全球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市在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我部原则同意支持你市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希望你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绿色供应链推行模式

  充分学习借鉴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和一些先进企业推行绿色供应链的经验,探索试行绿色供应链标识管理,研究制定绿色供应链管理规范和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宣传动员,建立绿色供应商和绿色采购商信息服务平台,加大政府、企业绿色采购和公众绿色消费引导,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综合运用绿色财税信贷支持政策和市场调控手段,督促全产业链条企业依法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引导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推进绿色发展,逐步建立起政府鼓励引导、行业指导规范、企业积极践行、市场服务评判、公众参与监督的绿色供应链推进模式。

  二、围绕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构建绿色供应链

  围绕落实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立足你市产业特点和环保需求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以减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为重点,引导家具、制鞋、印刷等行业企业推进绿色工艺设计,采购环境友好涂料、胶粘剂、油墨等原料或产品,减少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重点,在电子电器行业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促进上游企业减少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降低消费环节的环境影响为重点,在零售服务行业推行绿色供应链,促进绿色物流。

  三、从产品全生命周期角度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着眼于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通过对产品设计、物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使用、回收和再制造等各个环节的绿色改造,实现整个产业链条的污染预防和控制。充分发挥产业链中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扩大全产业的绿色链发效应,积极推行产品绿色设计,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畅通绿色采购渠道,鼓励绿色包装、绿色物流,倡导绿色消费,积极参与构建全球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

  希望你市精心谋划、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模式。请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函告我部,并与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网络分享。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127

 

关于同意太原市涧河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暂停运行的复函

环办函[2015]1906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太原市涧河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暂停运行的请示》(晋环〔20151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太原市涧河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暂停运行,请你厅组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抓紧完成替代点位的选点和技术论证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1120 

 

 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主体部门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5]1751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主体部门的请示》(内环发〔2015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七条均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了规划编制机关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主体,既包括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包括组织进行报送。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取得审查意见的主体。因此,应由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1029 

 

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5]171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你司《关于征求对〈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能综电力〔20155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电能替代应以确保电力供应端符合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为前提,建议在第2页最后一段“坚持有序推进”中增加“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调控新增火电建设,主要依托可再生能源和发挥现有火电机组潜力保障替代电力供应”。

  二、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第3页“(三)总体目标”提出,要实现2.5亿吨标煤替代,简单计算可知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2%,远高于总体目标中提出的“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2%,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2.6%”的比例,建议对此予以分析。同时,建议说明“2.5亿吨标煤替代”目标的制定依据,分析与“十三五”电力规划和国家控制煤炭消费比重相关要求的一致性,以及环境合理性。

  三、实施好电能替代的关键是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同时压减散烧煤、燃油消费量,建议在第3页“三、重点任务”部分增加保障相关领域散烧煤、燃油消费量同步压减的要求以及可落实、可考核的具体措施,核算初步经济代价,确保发挥电能替代的环境正效应且经济技术可行。

  四、建议将第5页第34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电能替代全面融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电能替代全面融入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议将第6页第5行“强化环保强制措施”修改为“严格节能环保措施”。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1026

 

关于白沙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5]1647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咨询白沙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权的函》(石化管道储运安函〔2015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白沙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二期)工程建设内容均位于浙江省境内,产生的污水依托现有污水输送管道送往上海金山石化处理,该项目不属于跨省(区、市)的建设项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1016

 

 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235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环〔2015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借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倾倒、混合、填埋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当事单位和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二、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规定,对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追缴排污费,追缴的排污费的缴纳主体是违规借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追缴排污费应由危险废物倾倒、非法填埋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

  三、有具体单据、证据表明危险废物系单独倾倒、非法填埋的,排污量据实核定;已经与其他垃圾混合的,按危险废物倾倒、非法填埋所在地政府部门组织处置的混合总量核定。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921 


 关于同意辽宁省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复函

环办函[2015]1383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请示》(辽环〔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你厅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65号)要求,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划布局和数量进行调整。

  二、你厅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环发〔2009145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并要求被委托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环保检验数据按规定传输。

  三、你厅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质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827


关于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20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附录B“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检测方法”中B.3.1条规定“处理装置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的检测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20℃、发油相对集中的时段进行”。由于油罐储存温度、收发油不同工作状态以及作业频次等均对油气排放有显著影响,因此应在不利情况下(即储油库的环境温度大于等于20℃、发油相对集中时段)进行检测,以采集到较高的油气浓度,从而反映出油气排放连续稳定达标情况和处置装置的性能。

  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11.1条规定“测定时的环境温度宜保持在20℃以上”,是指实验室分析测试时的室内环境条件,保证仪器的正常、稳定运行,属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的内容。

  因此,GB 20950-2007B.3.1条规定的“环境温度”是指油气处理装置工作状态下的环境温度,HJ/T 38-199911.1条规定的“环境温度”是指实验室分析时应满足的室内环境条件,两者规定的目的和含义不同,不可混淆。执行GB 20950-2007采样的环境温度和室内分析的环境温度均应在20℃以上。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817

 

 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5]1242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审批权限的请示》(皖环〔2015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730


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1123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的请示》(黑环发〔2015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要求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的规定,并非指循环流化床锅炉可以不安装脱硝设施,只要排放浓度超标,就应当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安装脱硝设施等,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78

 

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14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1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火电厂在任何运行负荷时,都必须达标排放。脱硝系统无法运行导致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要求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目前全工况脱硝技术已经成熟,火电厂现有脱硝系统与运行负荷变化不匹配、不能正常运行、造成超标排放的,应进行改造,提高投运率和脱硝效率。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619

 

关于排污地与注册管理地不一致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136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排污地与注册管理地不一致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主体的请示》(苏环办〔2015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申报排放量、缴纳排污费;企业未在实际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缴纳排污费的,可以由企业实际注册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一并核定排放量、征收排污费。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611

 

关于新建甲烷氯化物装置申请的复函 

环办函〔2015880

山东金岭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副产四氯化碳转化项目的备案申请》(山金新〔2014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新建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方案。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新建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必须通过四氯化碳转化一氯甲烷装置进行转化,不得对外销售和任意排放。要安装四氯化碳生产在线监控装置,按时向我部报送四氯化碳生产和转化数据,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到复函后,你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立项等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61

 

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87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局下属单位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审报〔2015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相关政策的适用问题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此外,天津市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根据上述政策,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在脱钩过程中,具有原单位事业编制的环评工程师,按照人事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并选择进入脱钩后环评机构工作的,3年内可作为脱钩后环评机构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

  二、关于专职环评工程师划转比例问题

  (一)根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发〔201537号)的规定,“划转70%及以上专职环评工程师”的含义是指,原环评机构向我部提交脱钩机构资质申请时,在脱钩后机构专职工作的环评工程师中含有原环评机构70%及以上的环评工程师。

  (二)对于接收原环评机构70%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的脱钩机构,我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中规定的环评工程师数量要求核定其资质,但不晋升其资质等级或扩大评价范围。对满足环评工程师数量要求的脱钩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三)在提交脱钩机构资质申请前,原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手续,按照日常管理要求照常办理;调离环评工作岗位的环评工程师,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环评机构因环评工程师变化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我部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61

 

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73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发〔2015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11229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将西部地区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含500万吨)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环评文件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2015316日,我部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明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文件由我部审批。鉴于上述变化,对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乙级环评机构,在20111229日至2015316日期间正式接受委托,开展处于上述地区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尚未报批的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可继续履行合同,报我部审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511

 

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6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的请示》(粤环报〔2015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我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广州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经公示后,可用于广州市核算挥发性有机物三苯的排放量。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费计算方法”规定:各地已出台的施工扬尘排污系数,可以继续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经公示后,可用于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核算,并可以先行试点开展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330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清粪工艺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425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粪工艺问题的请示》(豫环〔20151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法规、标准,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我部认为,你厅《请示》中所描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所采用的清粪工艺不将清水用于圈舍粪尿日常清理,粪尿产生即依靠重力离开猪舍进入储存池,大大减少了粪污产生量并实现粪尿及时清理;粪污离开储存池即进行干湿分离和无害化并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没有混合排出。

  据此,我部认为,该清粪工艺具备干清粪工艺基本特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324

 

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环办函[2015]207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印发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二、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文件中发布的有关行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地方政府对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四、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210 

 

关于部分焦化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5]182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焦化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鲁环评函〔2015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除炼铁配套的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我部直接审批外,其他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25

 

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175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车〔2015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判定。

  二、《关于商请报送2014年黄标车和老旧车以及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的函》(环办函〔2014894号)确定的七条分类标准,主要用于各有关部门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数量进行初步统计估算,不应作为判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24


 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4]120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921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4]1192 

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919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179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819 

 

 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17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函〔20146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稀释排放行为,《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以每万只电池为单位规定了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主要适用于手提电脑、摄像机、移动通讯等便携式电器用锂离子/锂电池生产企业。

  随着电动汽车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迅速应用,以每万只为单位规定的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与实际排放情况有一定的差别。此类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企业,应以电池容量为单位执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即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分别按照1.0 m3/Ah0.8 m3/Ah0.6 m3/Ah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86


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14]124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4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造纸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包含有机物(主要成分为木素、半纤维素等)和无机物,经蒸发浓缩后通过碱回收炉将其燃烧,产生蒸汽或发电。考虑到碱回收炉与一般燃煤发电锅炉的差异性,以及目前工艺技术现状与氮氧化物排放实际情况,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627


关于宜宾县县城第二水厂工程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4]72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宜宾县县城第二水厂工程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41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随文报送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整改说明材料,拟新建的宜宾县县城第二水厂工程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江段,属于基础民生工程,故原则同意你厅按有关规定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于项目涉及保护区核心区江段,你厅应加强监管,要求在项目施工期采取切实措施,对产生的泥沙进行妥善处置,尽量减轻对下游河鲶、鲤鱼产卵场的影响。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613


关于甘孜理塘110千伏输变电项目涉及四川格西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4]718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甘孜理塘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四川格西沟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39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随文报送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整改说明材料,拟新建的甘孜理塘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涉及四川格西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穿越实验区13.29公里,在保护区内共建塔基40个,运行通道4段,占地面积较小,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基本合理,故同意你厅按有关规定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厅应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保护区内分布的白马鸡、林麝、虫草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不利影响。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613 

 

 关于江津经习水至古蔺高速公路赤水河特大桥工程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4]712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报送〈江津(渝黔界)经习水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赤水河特大桥工程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黔环呈〔201423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随文报送的生态影响专题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整改材料,拟新建的赤水河特大桥工程位于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与古蔺县二郎镇交界的岔角滩下游,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片区赤水河核心区河段,采用悬索桥桥型,桥梁设计高程650米,推荐方案主桥长720米,主跨620米,跨越保护区长度约100米,桥面宽度28米,拟建大桥采用大跨度方案从空中跨越保护区核心区河段,不直接占用保护区的土地和水域,不会影响鱼类的洄游、迁移,在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及运行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较小。考虑到本项目是改善当地交通运输条件的基础民生工程,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条关于“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规定,原则同意你厅按有关规定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监管要求,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弃渣。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613


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4]713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请示》(云环字〔201210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随文报送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国家林业局复函及相关整改说明材料,拟新建的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南部实验区范围,新建栈道表面采用木质地面,平均高5.7米,宽3.05米,全长1.36公里;拟建树上观测站休息广场,面积2650平方米,平均高6米。项目占地面积小,在落实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对亚洲象等珍稀濒危物种影响较小。故同意你厅按有关规定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监管要求。

  二、鉴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生态保护价值,项目施工区域距离宽叶苏铁、土沉香、大叶木兰、合果木、亚洲象、蜂猴、巨蜥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较近,生态区位十分敏感。你厅应加强监管,避免项目建设对热带雨林植被造成破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613


 关于机动车定期检验经营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4]466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函〔2014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经营权问题,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解释和认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问题。凡满足《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中相关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委托。

  三、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经营权拍卖问题。广安市环保局拍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经营权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职权法定”的依法行政原则。

  四、你厅与广安市环保局系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若无法律特别授权,原则上不具有直接纠正其不当行政行为的职权。

  五、你厅可要求广安市环保局汇报说明其拍卖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建议相关单位通过信访途径请广安市政府作为有权机关予以纠正,也可向广安市政府或你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422

 

关于核准新建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4]370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及其配套项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申请》(赣理文安环字〔20130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新建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方案。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新建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必须通过四氯化碳转化氯仿装置进行转化,不得对外销售和任意排放,项目不得建设四氯化碳精馏装置。要安装四氯化碳生产在线监控装置,按时向我部报送四氯化碳生产和转化数据,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到本复函后,你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立项等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43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4]104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13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254-2006)不具备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法律依据。

  二、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时,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确定采样的份样数、份样量和采样方法。因此,建议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对电解铝行业阳极残极碳渣进行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危险废物管理属性。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127

 

关于江苏省推广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卡的复函

环办函[2014]53

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广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卡的请示》(苏环办〔2013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29号)中关于“推进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的要求,我部同意你厅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卡。

  二、同意你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卡尺寸、张贴位置及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等作相应调整,其他规格应符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要求。

  三、鉴于其他省(区、市)尚未开展环保标志电子化管理工作,为方便开展电子环保标志互认工作,建议你省在推广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卡的同时,继续保留纸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各省(区、市)在机动车环保管理过程中,对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卡的车辆,应按纸质副本予以认可。

  四、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逐步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化管理,及时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报送我部,以便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互认。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115


关于同意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4]33

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8000/年聚偏氟乙烯及配套扩建15000/年二氟一氯乙烷项目的申请》(鲁华安字〔2013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扩建的15000万吨/年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8000/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另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使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作为新建8000/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原料,属于作为化工生产原料的特殊用途,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扩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聚偏氟乙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扩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110

 

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3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有合成氨企业自201371日至2014630日,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中的相关要求;自201471日起,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中的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19

 

关于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定化学需氧量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3]1556 

广东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定化学需氧量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3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严格执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紫外在线监测仪测得的数据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与国标方法测定的化学需氧量数据相关性达到显著水平并保证相关性稳定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在线监测仪测定的化学需氧量数据可用于总量减排核算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1226

 

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3]292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皖环函〔201313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2年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代替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铁矿烧结炉部分。铸造工业和钢铁工业的烧结工艺均是将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经烧结机烧结粘结成块状的过程,两者生产设施相同。因此,铸造工业烧结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的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1219

 

关于核准扩建23万吨/年甲烷氯化物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3]1474 

宁波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3万吨/年甲烷氯化物扩建项目及8万吨/年四氯乙烯技改扩建项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申请》(宁波巨化〔20131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申请核准扩建23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方案。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要求,扩建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必须通过项目配套扩建的四氯乙烯生产装置进行转化,不得对外销售和任意排放,项目不得建设四氯化碳精馏装置。同时,要安装四氯化碳生产在线监控装置,按时向我部报送四氯化碳生产和转化数据,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到复函后,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立项等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1212


关于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核准新建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3]1162 

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请求核准我公司配套建设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项目的申请报告》(江西石磊〔2012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申请核准新建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方案。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要求,新建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必须通过项目配套建设的四氯乙烯生产装置进行转化,不得对外销售和任意排放,项目不得建设四氯化碳精馏装置。同时,要安装四氯化碳生产在线监控装置,按时向我部报送四氯化碳生产和转化数据,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到复函后,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立项等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1012

 

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3]1140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请示》(浙环〔2013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项目虽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但未在规划有效期内实施,鉴于该项目建议书已由浙江省发改委批复,我部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你厅负责审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109

 

关于新建三氟三氯乙烷(CFC-113)装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3]1025 

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12000/年三氟氯乙烯配套20000/CFC113装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生产全氯氟烃(CFCs)的公告》(2007年第43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20000/年三氟三氯乙烷(CFC-113)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12000/年三氟氯乙烯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全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须按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三氟氯乙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910 

 

关于新建三氟三氯乙烷(CFC-113)装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3]1025

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1500/年三氟氯乙烯装置、1280/年三氟乙酸装置配套建设5000/CFC-113项目的申请》([森福字[2013]第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生产全氯氟烃(CFCs)的公告》(2007年第43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5000/年三氟三氯乙烷(CFC-113)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1500/年三氟氯乙烯装置和1280/年三氟乙酸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全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须按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三氟氯乙烯装置和三氟乙酸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910

 

关于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核准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3]1024 

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10000/PVDF配套20000/HCFC142b装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20000/年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10000/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另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使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作为新建10000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原料,属于作为化工生产原料的特殊用途,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聚偏氟乙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910


关于乐山福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核准新建20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3]906

乐山福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利用草甘膦副产物氯甲烷联产20万吨/年甲烷氯化物及1.2万吨/年四氯乙烯项目的申请》(乐福鹏〔2013〕第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申请核准新建20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方案。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要求,新建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必须通过项目配套建设的四氯乙烯生产装置进行转化,不得对外销售和任意排放,项目不得建设四氯化碳精馏装置。同时,要安装四氯化碳生产在线监控装置,按时向我部报送四氯化碳生产和转化数据,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到复函后,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立项等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89

 

关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调整不予备案的复函

环函[2013]154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新增衡阳先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的函》(湘政函〔2013115号)收悉。

  20096月至201112月,国家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你省共回收处理455万台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目前,你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能力655.9万台/年,远大于实际回收处理需求。

  根据《关于同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备案的复函》(环办函〔201225号),请你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我部备案的《湖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报告以及省内已获基金补贴资格的4家拆解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统筹考虑对规划的调整意见。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3710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3]147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陕环函〔20135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缴纳排污费的特殊规定,适用前提条件是必须达标排放;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因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某一项污染物(包括氨氮和总磷)超标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将所有污染物除氨氮、总磷以外,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算前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三条规定:“排污者具备法定减缴、免缴、不缴排污费情形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因此,在计算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数额时,应当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将氨氮、总磷在内的所有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前三项顺序计算的排污费作为罚款数额的基数。

环境保护部

2013630

 

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3]563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3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新车环保标志核发问题

  对于新购置机动车,应按照车辆生产时执行的排放标准核发环保标志。对于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按查询结果核发。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标志管理规定》)中附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执行。

  二、关于检验合格证明问题         

  《标志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二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检验合格证明”,是指车辆经环保定期检验,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对于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可免予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首次核发标志时可免予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三、关于在用车改造及标志核发问题

  对于来函中反映的成都市经改造后车辆环保标志核发问题,你厅可根据地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际需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关于环保标志的换发问题

  对于先于国家出台地方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的地区,车辆环保标志的换发程序按照《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行,换发工作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520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3]35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适用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请示》(吉环文〔201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和评价。乡镇地区环境振动目前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以上两项标准执行。

  二、我部正在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将统一规定城市和乡村区域环境振动限值与监测要求,适用于今后振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

2013221


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复函

环函[2013]3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文〔2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应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时,应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若夜间生产还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二、在环境管理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一次典型的完整试车程序所持续时间的代表性进行论证,若具有代表性可作为代表性时段。否则,应将全部被测声源的全部正常工作时段作为代表性时段。         

环境保护部

201326

 

关于菏泽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2]1520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菏泽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权限的请示》(鲁环发〔2012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2009年我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第五条规定,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9月批复了菏泽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我部负责审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1225

 

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2]1475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请示》(粤环报〔2012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据此,我部认为粤环报〔201276号文件中所提到的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评手续问题应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不应将其作为独立的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1218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评价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2]1389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评〔20122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中的评价范围资质类别,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项目工程(工艺)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为划分原则,分为1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2个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按照现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敏感区、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考虑该类项目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情况,适用“农林水利”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具有该资质类别的机构可编制相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均可编制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1129

 

关于确认南平至龙岩铁路南平至沙县段、沙县至永安段、永安至龙岩段扩能工程环评审批权限有效的复函

环办函[2012]1230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报送的《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请求确认南平至龙岩铁路南平至沙县段、沙县至永安段、永安至龙岩段扩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有效的请示》(闽环发〔2012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的规定,你厅在对南平至龙岩铁路南平至沙县段、沙县至永安段、永安至龙岩段扩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过程中,审批权限符合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1029


 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申请的复函

环办函[2012]1098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设2万吨/HCFC-142b项目的请示》(巨化股份〔201270)和《关于使用HCFC-142b原料建设1万吨/PVDF项目的请示》(巨化股份〔201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2万吨/年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装置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新建1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及现有1000/年聚偏氟乙烯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另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使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作为新建1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原料,属于作为化工生产原料的特殊用途,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扩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全部做为下游聚偏氟乙烯装置原料使用;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扩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装置不得开车;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的排放和泄漏。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921

 

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复函

环办函[2012]1035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热力生产和供应范围的请示》(沪环保评〔20122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我部同意在《名录》修订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暂按《名录》中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3项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类别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97

 

关于河北省矿石装卸堆存颗粒物放散系数应用的复函

环函[2012]222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矿石装卸堆存颗粒物放散系数应用的请示》(冀环办〔20121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厅通过课题研究,分析测算了采取不同治理措施对港口码头矿石装卸、堆存过程中颗粒物放散的削减效果,得出在港口矿石堆场的装卸堆存过程中颗粒物放散系数,反映了港口码头矿石装卸与堆存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和控制的特点,可操作性强,简单易行,有利于促进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治理。此系数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港口码头矿石装卸、堆存粉尘排放量的核定。

  环境保护部

  201294

 

关于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环函[2012]174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请示》(深人环〔20121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委提出的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属于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设规模和现场检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确定扬尘的排放量系数,通过简易公式即可完成扬尘排放量计算,反映了工地扬尘排放和控制的特点,可操作性强,简单易行,便于环境监督管理,可用于你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2]15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国控重金属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办函〔20123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均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颁布实施的涉重金属污染物的各项排放标准中,均已明确规定对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位置应设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根据以上规定,你省部分涉重金属企业所排含有重金属污水收集到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同时,为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对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应设有处理重金属污染物的工段或设施并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且对该工段或设施污水排放口进行自动监控,防止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未经处理与其他污水混合后稀释排放。

○一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确认新疆克里雅河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复函

环办函[2012]6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认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请示》(新环自字〔20122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20093月,你厅印发了《关于新疆克里雅河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字〔200989号),目前工程已经开工建设。该项目争取国家更大比例的投资支持,需重新按程序报送发展改革委核准。根据你厅的请示,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地点和所处环境条件均未发生变化,工程对环境影响因素也未发生变化。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厅关于新疆克里雅河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文件。

  你厅应抓紧组织完成克里雅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和批复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关于澜沧江上游如美水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2]39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关于征求对澜沧江上游如美水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的函》(发改办能源〔20125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如美水电站位于西藏自治区境内的澜沧江上游,该项目是国办函〔201062号文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项目,同时列入了国务院审议批准的《“十二五”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电站开发有利于将当地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藏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澜沧江上游是我国规划建设的重要水电基地,水能资源蕴藏量丰富,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的总体要求,体现“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基本原则,抓紧完成澜沧江上游(西藏境内河段)水电开发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面、系统评价水电开发对流域、区域生态系统造成的整体影响,提出预防和减缓影响的相关措施。

  三、如美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应在澜沧江上游(西藏境内河段)水电规划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完成后,再开展“三通一平”环评审批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2]337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2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7号公告)的审批权限要求,合成氨及尿素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我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煤化工项目,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鉴于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是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实施,并已经江苏省有关部门备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应按你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确定滩涂圈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2]304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确定滩涂圈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请示》(沪环保评〔20113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建议,将滩涂圈围工程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12]44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烧结系统中烧结(焙烧)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竖炉、带式球团等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要求执行,其中铅的排放执行“其他类”的限值。

  二、烧结系统中原料准备、配料混合、冷却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要求执行。

  目前,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制订《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发布实施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将按照该标准要求执行。

  

○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2]9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饮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监控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源排放的特点,积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行保护当地环境质量的责任。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32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十五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请示》(湘环报〔2010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理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5项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了规定。

我们认为,《名录》第15项规定中的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包含了回收、加工、再生三项内容,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其一,有关建设单位即应组织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对废旧塑料减容破碎的理解

对废旧塑料的减容破碎属于加工的一个环节,应作为废旧资源加工项目进行管理。

年四月二十一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环函[201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部询问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中,如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固体废物采样和鉴别相关规定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二、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三、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四、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年四月十六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2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9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少量的氨、硫化氢等。燃烧后会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

二、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了采用燃气轮机技术的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气体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了以气体为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采用气体燃料的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排放标准,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年四月九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63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电石炉标准的请示》(鄂环函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电石炉熔炼生成的电石成分是碳化钙,具有金属性质,因此,电石炉与铁合金炉性质相似。电石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铁合金熔炼炉的要求执行。

年二月十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相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09239号)收悉。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就你局来文请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年一月七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1097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吉环函2009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应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5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冀环法〔2009316)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已停止建设并报批环评文件,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决定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又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则不能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101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的第一条内容仍然有效。

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已废止,2008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24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九年九月十八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4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9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九年六月十六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环函[2009]131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九年六月十一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22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9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按照上述规定,炼焦产生的废水用于熄焦,污染物排放至大气当中的,不应缴纳污水排污费,而应按照排放至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根据上述规定,核定熄焦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应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不具备废气监测条件的,可监测核定用于熄焦的炼焦废水中氰化物、氨等污染物排放量,再折算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若不具备炼焦废水监测条件,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和《工业污染核算》中相关系数核定其炼焦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

在焦炭行业排放标准颁布实施前,炼焦企业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其中,炼焦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控。超出上述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九年六月一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2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5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管〔200739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特此函复。

○○八年一月三十日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2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累积平均值、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日均值和月均值的使用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4号)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若地方排放标准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宽于相应的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则该行业适用国家排放标准而不适用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

○○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51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35t/h2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七年九月二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17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

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法工委发〔200725号)执行,即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的条件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危险废物安全、有序的正常流动,同时保障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合法利益,对以利用为目的跨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只要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则应当允许其跨区域转移。

三、关于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处理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81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二硫化碳、硫化氢)执行排放标准值的请示》(鄂环保文〔2007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二、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企业排气筒高度超过标准中所列排气筒最高高度,执行标准中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

○○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公告 2007年 第45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淘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81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其中,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按照《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71日起,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二、本公告所指氯氟烃(CFCs)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和二氯二氟甲烷(CFC-12)。

三、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

四、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切实做好泡沫制品生产和施工中氯氟烃(CFCs)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7]219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7]174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磷含量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请示》(川环〔2007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国家排放标准体系及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应执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适用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因此,其工业废水排放控制应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污染源管理的最低要求,如果特定地区由于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依法、按照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5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七年二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6]430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六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环函[2006]395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请示》(津环保固〔2006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其处理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六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环函[2006]359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63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目前,我国还没有发电用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以煤层气为燃料的内燃机发电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间,分别参照执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6]25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沪环保科〔20061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对第12时段火电厂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烟尘,分两个阶段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即200511日至20091231日和201011日以后分别执行不同的限值;对氮氧化物只规定了200511日起应达到的排放浓度限值。

若采取治理措施,使第12时段的火电厂建设项目达到第二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可不按扩建、改建项目要求,但应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控制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仍按原时段的要求执行。 

若要求第12时段的火电厂建设项目提前达到第二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达到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则与执行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无关,可通过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执行国家或地方总量控制指标,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6]24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函》(质检检函〔200632)收悉。根据我局国家环保标准解释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作为整批货物申报进口,不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05)。 

二、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者塑料制品作为整批货物申报进口,不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 

特此函复。 

○○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6]23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6]143

黑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办〔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环办[200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承诺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为加工助剂的四氯化碳。为此,我局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和《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对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为确保履行国际公约规定控制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应先经我局核准并核发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额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方可受理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六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25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五年六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5]350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柴油发电机仅控制烟气黑度确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你局可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对柴油发电机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等污染物进行控制。 

○○五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127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和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督字〔2005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鉴于青山湖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是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颁布之前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批复的,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验收。

南昌市朝阳洲污水处理厂和验收后的青山湖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期限,期满后的环境监管和超标准排污费征收均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5]125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247)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石油开采废水(包括原油脱出水、钻井以及井下作业等生产工艺生产排放水)应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94)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地层污染。排放的废水如不回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对外排放的油田废水,按照《排污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二、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行业标准对油田废弃钻井液进行控制。国家正在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待行业标准颁布后,按该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油田废弃钻井液未做规定,国家也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钻井废物毒性检测及毒性评价标准。目前,国家正在修改和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在新标准正式颁布前,执行原有规定。  

○○五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环函[2004]46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请示》(京环保固字〔20045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应按照当地政府对该二类区域内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可否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如允许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除满足LWECPN小于75dB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外,还需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5.3的要求,室内环境噪声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现有住宅、学校、幼儿园教室及医院病房等建筑达不到生活功能声环境质量要求的,应采取相应隔声措施达到要求。 

三、飞机噪声大于75dB(WECPNL)的机场周围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及幼儿园、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4]460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请示》(川环〔2004115)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GB14470.2-93)适用于兵器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四川省天然气化工研究院是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亚铁氰化钠的化工企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GB14470.2-93)没有依据。 

二、国家正在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以突出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针对性和技术可行性。按行业特征制订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逐步取代综合排放标准。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研究,在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制订实施前,仍应执行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同时,请你局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氰化合物浓度限值技术难度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或在制订化工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考虑。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4]454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浙环〔2004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原则上应执行《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到污水中的氨氮,《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没有限值,可暂时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排污企业所属行业,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且行业标准有具体规定的,应执行行业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氨氮等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四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438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在对排污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去向及所排放水域环境功能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建设期间考虑的纳污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排污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基本原则为: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排入城镇污水厂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执行三级标准,其它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二、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对毒性较大的或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的污染物(共43项)进行严格控制。 

特此函复。 

○○四年十二月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327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环辐射函〔2004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大类,由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较为简单,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数量大,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划分为18个行业类别,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分行业类别。现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栏中填写的行业类别系指该单位可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业类别。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的单位可开展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受证书业务范围的限制。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282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4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是评价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依据,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和限值。《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是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生产工艺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用于考核净化后水质能否达到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评价水质应根据目的合理选择使用上述标准。考核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三、对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若个别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标准要求,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尽快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4]25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保辐管字〔200438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24-1998)执行,330kV220kV110kV输电线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可以参考该标准(HJ/T24-1998)执行。

○○四年八月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环函[2004]243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6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82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7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制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目的是防止振动对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干扰,应以振动对居民的最大影响考核该震动是否达到标准限值。鉴于振动的强弱及其对居民的影响和距离有关,故同意你局的意见,按在距住宅区最近的上行轨道运行的列车进行监测。 

特此函复。 

○○四年六月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7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04111号)收悉。函复如下: 

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量应在受干扰人员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窗户外1米处进行,并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作为判断噪声是否扰民的依据,背景噪声的修正参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执行。 

 ○○四年六月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环办[2004]3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现有两个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环保辐字〔2004 16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二、你局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四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4]55

江苏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能否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的请示》(苏环管〔20032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规定,我国作为第五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生产和使用R-22作为致冷剂到2040年,其间2016年将对生产实施冻结,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然后逐年淘汰,到2040年生产和消费降到零。 

特此函复。 

○○四年二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环函[2004]16

你局《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大环发[2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原国家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于19981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目录第22类和第23类分别列举了含铜废物(HW22)和含锌废物(HW23)。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的规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依法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 

你局请示反映,某企业在铜的冶炼过程中产生废铜渣、氧化锌灰。铜的冶炼工艺过程中如果添加锌,通常会产生含有铜化合物和锌化合物的废物。经过检测,如果在铜的冶炼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铜渣、氧化锌灰中含有铜化合物和锌化合物,即可认定该废铜渣、氧化锌灰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铜废物(HW22)和含锌废物(HW23)。 

○○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363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气中丙烯酸丁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2003]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泰州市辖区内亚华压敏有限公司胶带生产中醋酸乙酯的排放事宜,请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相关规定,并按8小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0mg/m 3执行。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349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请示》(宁环发[2003]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局2001年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规定了企业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水量限值。在上述排放标准和《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中均没有根据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排放浓度的规定。 

二、《技术政策》是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是对《技术政策》内容的解释。《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均为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现行的《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水限量仅作为参考,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有关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执行。 

○○三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3]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124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3]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制订依据和发布时间不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28-2002)制订的依据主要是环境基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依据经济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两个标准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目前我局正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突出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针对性和技术可行性。按行业特征制订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逐步取代综合排放标准。在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出台前,仍应执行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请你局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铜浓度限值技术难度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或在制(修)订有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考虑。

 ○○三年五月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90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理由问题的请示》(浙环函[20022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将公众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公众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项目产生的噪声、油烟、异味等扰民问题很敏感,反映也较强烈。这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要充分反映公众意见。同时,也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对项目选址是否达到环保要求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根据你局反映的情况,该夜总会直接噪声产生的环境影响,在采取各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达到环保法律法规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但是,对于夜总会间接产生的噪声影响,如果没有可靠的噪声防治措施,不能确保邻近居民楼噪声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公众又有意见,该夜总会的选址也是不合适的。

○○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03]1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由于移动通信基站数量较多,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时,可以采用抽测的方法。抽测的基站,应主要考虑环境敏感区域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抽测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移动通信基站的豁免水平,按照GB8702-88中第3.1.2条进行确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8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的请示》(闽环保控[2002]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不能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对含铬污泥进行固化是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前预处理方法,是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含铬污泥被固化后,仍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最终处置。

○○三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2]314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热电厂燃煤锅炉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281日以前建成的火电厂锅炉,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执行标准:

1.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对于199711日后还有10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执行该标准时段标准(表3);

2.若剩余寿命不足10年,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则执行该标准时段标准(表1)。 

二、服役期满的火电厂锅炉应该退役。若超期服役,则其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时段标准。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69

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在装卸过程中使用运输工具所产生的噪声适用何种排放标准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该标准还规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你所来函反映,某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在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地点使用农用三轮车、手推铁轮车等工具装卸货物,造成噪声污染,对该生产单位应当适用前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特此函复。 

○○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6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和进水水质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水[2002]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排放去向,其第二类污染物项目应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应执行标准中其他排污单位的标准值。

二、对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现行的排放标准主要侧重于控制污水处理厂难以去除的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污水处理厂能够去除的常规污染物项目,不宜规定统一的标准值。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合理确定污水的收集种类和收集范围,确保出水达标排放。不得以现行排放标准没有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为由,而不执行出水的排放标准。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58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214)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未出台之前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其500米距离内的人畜居栖点应在该标准出台后限期搬迁。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与人畜居栖点的距离是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与人畜居栖点之间的距离。

三、人畜居栖点广义是指人和动物居住以及经常活动的场所,因此,居民点、畜牧场、养禽场、有固定场所的单位和工厂都属于人畜居栖点。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区不包括在内。

○○二年六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56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农村居住地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问题的请示》(辽环函[2002]9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风力发电机的噪声监测应在其正常工况下进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方法》(GB12349-90)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噪声的监测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的规定不适用于风力发电机的噪声监测。

二、在测量风力发电机噪声时,应在噪声测量仪上安装专用装置,消除风力对噪声测量仪的影响,同时应考虑由于风力造成的背景噪声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二年六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31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88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8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以焦油和乙烯焦油为原料,裂解生产碳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尾气在专用锅炉中燃烧发电。根据你局来函及青岛市环保局反映的情况,该锅炉完全以尾气为燃料,未掺烧其他燃料。因此,该锅炉应属于一种工艺尾气处理装置,其尾气排放控制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7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中BOD5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1]1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废水中BOD5排放的标准。根据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染治理技术,其废水中BOD5的排放参照味精、酒精行业的排放标准值执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6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省黄山市环氧树脂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达标验收问题的请示》(环科[2001]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国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目前的生产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水治理技术的实际水平,确定其主要污染物COD350mg/l执行,其氯离子的排放不得影响受纳水体水生生态和使用功能。 

○○二年一月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环法函[2002]3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2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废油作为一种液态废物,其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根据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你局来函中所指走私案件中所涉物品,经鉴定已被认定为废矿物油,"废油"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8类,属于"HW08 废矿物油" 

根据以上规定,对废油依法应当认定为固体废物。 

○○二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319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54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冀环管[2001]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分别按金属熔炼其他工艺规定了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将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考虑到铅玻璃制造工艺的特点,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修订前,彩色显像管玻壳厂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可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定,即0.7mg/m3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37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磷酸盐(即总磷)没有三级标准值,表示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的总磷排放不作要求。 

○○一年十月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15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选址要求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科[2001]12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与人畜居栖点的距离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与人畜居栖点之间的距离。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在标准中只有宏观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划定指标,需要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居民居住地等具体情况论证确定。

 ○○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06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氯化聚乙烯生产排放氯化物使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1]28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对氯化聚乙烯生产过程排放的氯化物规定排放限值,《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属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宜直接作为控制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 若企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要求企业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一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36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18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你院2001531日(2001)京铁中经终字第14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的适用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测量铁路边界噪声气象条件的规定,铁路边界噪声应选在无雨雪的天气中进行测量 

你院来函所附某环境监测机构20001118日出具的《噪声测量报告》表1“备注栏注明,该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的测量时,气象条件为阴有零星小雪 

由此可见,该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的实际气象条件,与前述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气象条件的要求不符。因此,该环境监测机构在此气象条件下进行测量的结果,依照标准的要求应属无效。 

特此函复。 

○○一年六月十三日


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保监督字[2000]471号)收悉,现就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区域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二、按《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以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参照执行适用于城市区域的有关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94)。 

○○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511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0]4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三级标准,未规定三级标准的水污染物项目不作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还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509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适用于燃煤火电厂,对于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燃油发电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重点控制烟尘、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其排放限值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按燃油的实测收到基灰分和实测收到基硫分,分别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24.3的规定执行; 

2、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3、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1000t/h的,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暂不要求。 

二、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柴油发电机排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可暂控制烟气黑度,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三、饮食业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由燃料燃烧产生的火烟污染物在标准中未做规定,可通过在饮食业单位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你省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制定相关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环函[2000]426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多家企业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和使用不同燃料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下,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的方法,对各锅炉排放的烟气分别采样和监测。 

采样位置可选在各自锅炉的烟道上,在关闭其他锅炉和烟道的情况下,也可在共用烟囱的适当位置进行采样。根据各锅炉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规定的排放限值,分别判断每个锅炉的排放状况是否达标。 

二、若无法分别采样和监测,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中分炉型、燃料规定的排放限值中的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423

福建省一控双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控办[2000]13号)和《关于废纸制浆造纸废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控办[2000]1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以废纸为原料制浆造纸,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2-92)的造纸(无纸浆)排放限值。 

二、多家纺织印染企业的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若该处理厂主要处理纺织印染废水,并且按建厂时间应执行同一时间段的排放限值,则处理后的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该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排放,可视为各印染厂达标排放。 

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热电联用煤粉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1996)。 

四、味精厂排放工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排放限值。高浓度有机废水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前,须进行处理达到三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须按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319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年九月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202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西藏自治区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请示》(藏建环[2000]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制定《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已经考虑了气压、温度对污染物监测浓度的影响问题,《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值。在非标准状态下,应将监测浓度换算为标状态下的浓度,再与标准浓度限值比较,以判断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超标。因此,《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各种气压、温度条件的地区。 

水泥的正常生产需要适宜的通风量和风速,以保证燃烧所需要的氧气量、燃烧温度和烧成质量。在水泥厂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高寒缺氧地区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当的工艺参数。因此,通风量与粉尘浓度之间无对应关系。 

○○○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103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的请示》(甘环控发[2000]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的回灌污水。 

 二、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应按《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06-1999)和《油田注水设计规范》(SY/T0005-1999)等要求进行,加强操作管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石油开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三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环函[1999]477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昭通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中两菌指标选用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云环科字[1999]4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不是饮食服务业的特征污染物,该标准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的两菌指标没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补充制订该项目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函[199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于19987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在海水水质功能区划分上由原来的三类改为四类,现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应执行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入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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