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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时间:2018-08-08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
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鲁政字〔2018〕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一、面临的问题

山东省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分布范围广,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凸显,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短板。总体来看,全省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相对单一,有6个市尚未建成综合处置设施,大量危险废物长期贮存,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危险废物处置规范化管理及设施运营水平不高;部分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超负荷运行;乡村卫生院、卫生室、诊所等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不健全,未实现全部集中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实施国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防范风险”三个环节,加快实施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2018年、2019年、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85%、87%、90%。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对辖区内尚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省环保厅牵头)不断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过程中的防护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牵头)针对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废铅酸蓄电池、铬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单位应优先采用列入《2017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省环保厅牵头)

(二)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1.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针对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废物、废矿物油(油泥砂)与含矿物油废物、电解铝槽大修渣、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等长期大量贮存的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账,督促各市加快清理进度。对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贮存量饱和或超限、贮存的危险废物在省内无相应处置能力的4类企业,要根据贮存条件、危险废物特性、辖区处置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存量清理方案;对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产废企业以及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实行“挂单销号”,督促其倒排工作计划,按要求完善贮存场所,切实推动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置,防范环境风险。到2018年年底,所有氰化尾渣、废矿物油(油泥砂)、电解铝槽大修渣得到规范贮存。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到2019年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省环保厅牵头)

2.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配置,合理布局集中处置设施,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以及园区内所有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设施,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省环保厅牵头)

2018年年底前,组织各市根据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需求,完成“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调整与优化。对列入规划建设的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推动各市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青岛、东营、济宁、泰安、聊城、菏泽6市要加快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2020年年底前,各市至少建成一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条件的市可实行跨区域合作集中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实现处理类别和能力互补。鼓励园区内企业间循环利用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运行渠道,形成企业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协作链网,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省环保厅牵头)

(三)推进医疗废物城乡一体化处置。

1.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各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较低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全面实施技术改造,2019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强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监管,促进处置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济南、青岛要加快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距离市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较远、转运不便且运输成本较高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县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处置能力储备和预案管理,确保形成持续稳定的处置能力。2018年年底前,各市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形成覆盖城乡、满足需求、持续稳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负责)

2.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完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要求,加强收集、转运设施设备配套,因地制宜推行以处置企业为主体的农村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工作模式,到2020年,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省环保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配合)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担。(省物价局牵头)

(四)持续强化进口固体废物管理。

1.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分批分类调整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禁止进口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种固体废物;自2019年12月31日起,禁止进口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种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严防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废物原料入境。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走私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洋垃圾”,坚决予以退运、销毁或无害化处置。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固体废物进口和后续监管,对无牌无照、非法经营、储存“洋垃圾”的店铺、窝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非法转让许可证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撤销进口许可证。(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环保厅牵头)

2.强化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监管。从严控制进口废物数量,对进口量较大的市,从严从紧把控,压减固体废物进口数量。开展对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和固体废物集散地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强化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监管,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批建、“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及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

(五)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监管能力。

1.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专业化、规模化,鼓励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贮存设施。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酸蓄电池、废弃荧光灯、废镍镉电池等回收网络,支持分类回收处理。建立机动车拆解维修、检测实验室等特种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依托“互联网+”,完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结合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借助物联网、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信息数据库,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推动与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2020年年底前,健全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经营记录、日常管理等信息化管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采用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提高现有设施的处置运营水平。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

3.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发现的非固废问题及时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

围绕提升涉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水平,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实行省、市、县规范化管理分级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省级环保部门对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省环保部门每年3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评估结果,视情况予以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等,敦促各地、各部门压实监管责任。(省环保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到行业、到企业。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省环保部门要对本方案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市和相关部门。

(二)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适时修订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积极落实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费的优惠政策,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度较快的市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危害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事故预警与应急、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逐步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精、细、准的工作格局。积极引导协调高校、处置企业的科研资源,推进处置难度较大的危险废物技术研究。鼓励危险废物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强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装备保障能力。(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牵头)

(四)严格环境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健全监管模式,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严防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严格把控危险废物跨省处置。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定期公布结果,促进环境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加强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勤联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犯罪长效机制。(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组织、监督有关企业、单位做好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开展危险废物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意识。积极推进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废铅酸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回收活动,购买绿色环保产品,形成全社会关注危险废物处置的良好氛围和有利于危险废物减量化的消费导向。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网络。(省环保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本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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