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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8〕190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

第三条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各环评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处室(以下简称“环评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按程序、时间节点进行网上受理、审查、审批。

第七条  省环保厅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或政策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事项或者不能审批事项,以及限批区域、流域内涉限项目,不予受理。

受理人员将初审合格的报告书,即转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环境评审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第八条  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随时研究、优先办理。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环保厅对受理后的报告书,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查、审批。

(一)技术评估

省环境评审中心组织对报告书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政策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其中,评审中提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省环境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批

审批处室审查。召开处务会,省环境评审中心评估人员汇报项目技术评估情况,环评处经办人员结合技术评估报告汇报审查情况,与会人员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厅分管领导审核。建设单位按照处务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环评处会同省环境评审中心提交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厅领导及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省环境评审中心汇报拟审批项目的技术评估情况,环评处汇报拟审批项目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三)公示批复公告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信息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厅长办公会议相关意见后,环评处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签发,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过快递、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形式分别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和各市环保局。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报告书,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含技术评估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报告书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时限。

第十条  环评处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厅长办公会议一般隔周召开。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随时开会研究。

第四章  生态保护红线审查

第十一条  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就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需要穿越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作为报告书附件。

对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的,随报告书一并审查。

第十二条  省环境评审中心接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并积极与生态处、流域处等相关处室沟通,由上述处室提出邀请的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方面专家人选,作为专家组成员。涉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应同时邀请其派出代表参加技术评审会。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会应当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影响、保护与修复措施和穿越的不可避免性有明确结论,并在专家评审意见中论述。省环境评审中心应将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形成穿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论,报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环评处、流域处、生态处等相关处室。生态处会同流域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书面意见,送环评处。

第十四条  对于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等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其相关规划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后,规划中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项目,其选址、选线无重大变动且符合专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手续。

第五章  审查重点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具体包括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要求。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是否依法依规取得批准同意。

(三)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贮存)标准;是否落实大宗物料采用铁路、廊道、管道等运输方式;是否落实煤炭替代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是否落实本企业替代关停落后项目和日常监管整改要求;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是否落实产能替代要求,实现区域内主要污染物不增加;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部或者省政府规定的审查原则和政策。

(六)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导则、规范的要求。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环评处和省环境评审中心应当按照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有关规定,组织报告书质量考核,开展抽查复核。对于发现报告书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罚。

环评处和省环境评审中心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省环保厅应当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技术评估机构、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环保部门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

对技术评估机构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对环评机构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对建设单位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日常管理中监督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特别是“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条  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评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热情、严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保人员形象。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市、县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在环评技术评估、审查、审批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采取责令整改、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省环保厅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对于日常考核和抽查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报生态环境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上述情况记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环评专家有重大失误、遗漏、不负责任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全省通报批评、约谈、暂停专家资格或剔出专家库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审批延误以及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审批失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政府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放管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查规定>的通知》(鲁环办[2011]41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优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办理流程的通知》(鲁环办[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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